轉賣他人的車輛賣家是否構成犯罪

導讀:
轉賣他人的車輛賣家會不會構成犯罪一、盜竊未付清余款的車輛張某從浙江某汽車銷售公司以21.7萬元價購得一輛自動卸貨車。當晚9時,張某利用賣車時留下的鑰匙將車開回家中。但該車在案發前已被張某合法自愿賣給了陳某,且已實際交付,所有權已轉移,轉賣后實際車主應為陳某,陳某在將車轉賣給吳某后,吳某是該車實際車主,享有所有權,也就是說,吳某是該車的合法占有人。那么轉賣他人的車輛賣家是否構成犯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轉賣他人的車輛賣家會不會構成犯罪一、盜竊未付清余款的車輛張某從浙江某汽車銷售公司以21.7萬元價購得一輛自動卸貨車。當晚9時,張某利用賣車時留下的鑰匙將車開回家中。但該車在案發前已被張某合法自愿賣給了陳某,且已實際交付,所有權已轉移,轉賣后實際車主應為陳某,陳某在將車轉賣給吳某后,吳某是該車實際車主,享有所有權,也就是說,吳某是該車的合法占有人。關于轉賣他人的車輛賣家是否構成犯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轉賣他人的車輛賣家會不會構成犯罪
一、盜竊未付清余款的車輛
張某從浙江某汽車銷售公司以21.7萬元價購得一輛自動卸貨車。2004年5月21日,張某將該車以9萬多元賣給了江西泰和農民陳某,陳某因未付清全部車款,車輛未辦理過戶手續,但陳某向張某出具了一張4.5萬元的欠條,并約定差欠款月底付清。同年6月30日,陳某又將該車以11.8萬元的價轉手賣給其同鄉吳某。9月,張某因多次找陳某索要車款未果,后經打聽得知該車已被陳某轉賣他人時,便與其弟弟張某某(另案處理)商量把車要回來,9月12日張某兄弟倆來到泰和,以裝貨為由騙司機將該車開至某加油站路口,然后以吃飯為名將司機支開。當晚9時,張某利用賣車時留下的鑰匙將車開回家中。事后,張某在陳某出具的欠條上加上有關租車的內容掩蓋此事實。2005年4月,該車因拖欠民事款項被張某所在地的法院扣押,同年6月7日張某向公安機關主動交待了盜車事實,經鑒定該車價值10.62萬元。
二、轉賣他人車輛賣家是否構成犯罪
本文認為,被告人張某采取秘密手段,將他人合法占有的財產據為己有,侵犯了他人對該財產的占有(保管)權,其行為應定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會使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經手者發覺的方法,暗中竊取財物。所謂非法占有是指行為人意圖非法改變公私財產所有權,即改變所有人依法對財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非法占有財物的理解應注意“占有”不是指行為人僅取得財物的占有權為滿足,而是行為達到非法占有財物的程度,即取得對該財物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本案中,被告人張某用私自留下的鑰匙,將自己賣出的汽車又開回家,后又在陳某的借條上加上有關租車的內容,說明張某主觀上有非法占有該車的故意,客觀上也實際控制了該車,達到了非法占有該車的目的。況且,被告人張某將汽車開走時又沒告知被害人吳某,其行為符合盜竊罪中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產的犯罪構成,已構成盜竊罪,應以盜竊罪對其定罪量刑。
被告人張某與陳某之間是存在合法的車輛買賣關系,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汽車買賣合同的效力,主要是依據一般合同效力的條件來認定的,買賣雙方只要達成合意,買賣合同即成立,汽車的過戶登記并不是買賣合同成立的必要要件,而是物權變動的要求。過戶登記辦理與否,影響的是標的物所有權是否依法轉移,而對買賣合同及合同效力沒有影響。該自卸貨車雖幾經轉賣,均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名義車主確實仍為被告人張某,。但該車在案發前已被張某合法自愿賣給了陳某,且已實際交付,所有權已轉移,轉賣后實際車主應為陳某,陳某在將車轉賣給吳某后,吳某是該車實際車主,享有所有權,也就是說,吳某是該車的合法占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