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包括哪些內容

導讀:
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所以納稅人年末要按照上述稅法規定,對業務招待費進行納稅前調整。那么業務招待費包括哪些內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所以納稅人年末要按照上述稅法規定,對業務招待費進行納稅前調整。關于業務招待費包括哪些內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據此業務招待費通常被界定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支出,主要有:餐飲、住宿費(員工外出開會、出差,發生的住宿費為"差旅費")、香煙、食品、茶葉、禮品、正常的娛樂活動、安排客戶旅游產生的費用等支出。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論,如: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
二、申報扣除業務招待費的證明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44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不得在稅前扣除。這一規定的意義是多方面的,首先,它第一次明確賦予納稅人對所申報扣除費用的真實性自我舉證的責任,雖然稅務機關一般情況下會認同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費用,但如果稅務機關發現業務招待費支出有不正常現象,或者在納稅檢查中發現有不真實的業務招待支出,稅務機關有權要求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足夠有效的憑證或資料;逾期不能提供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不進一步檢查,直接否定納稅人已申報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權。其次,這一規定并沒有直接要求納稅人在每次申報時都將有關全部資料提供給稅務機關,因為這樣做可能給納稅人帶來很大的麻煩和工作量,同時,稅務機關也沒有力量去處理這些資料。第三,這一條款暗示著,在征管法規定的追溯期內,納稅人必須對其申報的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負責,必須為其申報的業務招待費準備足夠有效的證明材料,盡管這些材料稅務機關可能并不要求提供,但一旦要求提供而納稅人無法提供,將失去扣除權。需要說明的是,此條款的實質在于保證業務招待費用的真實性,有關憑證資料只要對證明業務招待費的真實性是足夠和有效地即可,并不嚴格要求提供某種特定憑證,這也為納稅人的經營管理留有一定的余地。比如,給客戶業務員的禮品,大多數情況下并不能取得發票等特定憑證,但只要有接受禮品者的證明,并且接受禮品者與企業確實存在商業業務關系,即可承認該項支出的真實性。一般情況下,稅法并不強迫企業在送給客戶禮品時要求有關人員簽字,但是,如果稅務機關要求證明真實性,企業也可以事后追補證據。
三、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
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內資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不得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
所謂營業收入,是指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其他有關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國稅發[2006]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文件中進一步明確業務招待費扣除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所以納稅人年末要按照上述稅法規定,對業務招待費進行納稅前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