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老公分居4年后其財產還能算共同財產嗎

導讀:
跟老公分居4年后其財產還能算共同財產嗎屬于共同財產,即使是分居沒有離婚仍舒服夫妻關系,所以,在此期間所獲得的財產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實踐中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1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使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2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后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那么跟老公分居4年后其財產還能算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跟老公分居4年后其財產還能算共同財產嗎屬于共同財產,即使是分居沒有離婚仍舒服夫妻關系,所以,在此期間所獲得的財產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實踐中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1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使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2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后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關于跟老公分居4年后其財產還能算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跟老公分居4年后其財產還能算共同財產嗎
屬于共同財產,即使是分居沒有離婚仍舒服夫妻關系,所以,在此期間所獲得的財產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婚姻法第十七條進行了補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如何正確理解分居離婚
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離婚的需要分居多久?這里所指的分居離婚往往指的是訴訟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則隨時都可以并沒有一個固定的時間要求。那到底夫妻分居離婚需要多長時間呢?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兩個必須要件是
1因感情不和
2分居滿兩年的。
實踐中通常是夫妻分居兩年但并不僅此一個條件。只要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應判決離婚。實踐中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
1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使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
2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后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應從同居后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后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