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的財產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年前因為法定繼承取得其父親生前遺留下來的一套房屋,并通過房屋登記部門取得了新的房屋產權證,產證上只有吳先生一個人的名字。由于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有遺囑將該處房屋死后留給吳先生一人,所以該處因法定繼承所得的房屋是吳先生夫妻共同財產。吳先生一旦打算出售該套房屋,必須征得配偶同意。因此,針對實際中的問題,應該特設規定,明確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不因夫妻關系的存續而發生改變。那么繼承的財產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年前因為法定繼承取得其父親生前遺留下來的一套房屋,并通過房屋登記部門取得了新的房屋產權證,產證上只有吳先生一個人的名字。由于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有遺囑將該處房屋死后留給吳先生一人,所以該處因法定繼承所得的房屋是吳先生夫妻共同財產。吳先生一旦打算出售該套房屋,必須征得配偶同意。因此,針對實際中的問題,應該特設規定,明確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不因夫妻關系的存續而發生改變。關于繼承的財產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繼承的財產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妻子要與丈夫共同繼承遺產。
吳先生結婚多年。年前因為法定繼承取得其父親生前遺留下來的一套房屋,并通過房屋登記部門取得了新的房屋產權證,產證上只有吳先生一個人的名字。現在吳先生打算出售該套房屋,但吳太太不同意,認為該房產她也有份。吳先生不明白,自己父親的房產為啥老婆也有份?
繼承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由于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立有遺囑將該處房屋死后留給吳先生一人,所以該處因法定繼承所得的房屋是吳先生夫妻共同財產。吳先生一旦打算出售該套房屋,必須征得配偶同意。反之,倘若被繼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遺囑將該處房屋死后留給吳先生一人,并經遺囑繼承公證完畢取得新的房屋產權證,盡管產證上仍是吳先生一個人名字,但該處房屋是吳先生一人的財產,吳先生妻子沒有所有權。
二、哪些財產為夫妻一方特有財產
根據《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依物權法關于所有權取得的原理,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應屬個人財產。如果該財產的取得權利發生于婚前,而財產的實際取得在婚后的,也屬婚前財產,應屆夫妻個人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該規定頗值商榷。
第一,該項規定創制了物權的取得時效制度,但我國現行民法尚無物權的取得時效制度,因此,該規定沒有立法根據。
第二,該項規定沒有區分財產的原物與添附。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作為原物并未包含夫妻雙方的財產投入和勞務投入,若將其轉化為夫妻婚后共有財產則有悖于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則。
第三,該項規定不利于人們樹立勞動創造財富的正確觀念,如果適用不當會助長有的婚姻當事人滋生不勞而獲的思想。
因此,針對實際中的問題,應該特設規定,明確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不因夫妻關系的存續而發生改變。當然,當事人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修訂案施行(2001年4月28日)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的上述規定將失去效力。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所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是專門用于夫妻一方的治療費用,應屬夫妻特有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醫療費用的支出在前,醫療費用的賠償在后,而醫療費用提前支出是用夫妻共有財產支付的,則在醫療費賠償獲得后,應扣除預先支付的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