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有婚內協議的房子

導讀:
眼見要離婚小浩開始反悔他認為婚內協議書是不得已簽署的而且這一婚內協議是他就夫妻共有房產對小麗的贈與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房屋產權轉移登記之前他有權撤銷贈與。兩人的婚內協議書是雙方對婚姻期間所得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約定而不是一方將個人房產給予另一方的單純贈與行為雙方簽訂協議之后房產所有權歸小麗所有小浩不享有房產贈與撤銷權。小麗要求確認409號房屋歸其所有剩余貸款由其償還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因此盡管雙方沒有辦理房產過戶變更手續但雙方依然受該協議的約束小麗在離婚訴訟中依據婚內協議書約定取得409號房屋的所有權。那么如何分有婚內協議的房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眼見要離婚小浩開始反悔他認為婚內協議書是不得已簽署的而且這一婚內協議是他就夫妻共有房產對小麗的贈與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房屋產權轉移登記之前他有權撤銷贈與。兩人的婚內協議書是雙方對婚姻期間所得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約定而不是一方將個人房產給予另一方的單純贈與行為雙方簽訂協議之后房產所有權歸小麗所有小浩不享有房產贈與撤銷權。小麗要求確認409號房屋歸其所有剩余貸款由其償還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因此盡管雙方沒有辦理房產過戶變更手續但雙方依然受該協議的約束小麗在離婚訴訟中依據婚內協議書約定取得409號房屋的所有權。關于如何分有婚內協議的房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10年12月小麗與小浩登記結婚。雙方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了北京市朝陽區一小區409號房屋并于2011年登記為小浩與小麗共同共有。
買了房子夫妻倆還簽了一個婚內協議書約定不論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或離婚房子都歸小麗所有銀行貸款也由小麗來還。但這個協議簽了之后夫妻倆并沒有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但不久前小麗小浩的婚姻卻走到了盡頭不僅如此兩人還因為房子產生了糾紛。小麗起訴到法院一方面請求法院判決她和小浩離婚另一方面要求判決兩人買的房屋歸自己所有。
眼見要離婚小浩開始反悔他認為婚內協議書是不得已簽署的而且這一婚內協議是他就夫妻共有房產對小麗的贈與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房屋產權轉移登記之前他有權撤銷贈與。因此小浩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取得409號房屋的所有權按40比例給付小麗折價款。
一錘定音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浩和小麗在婚后發生矛盾不能溝通與諒解夫妻感情確實已破裂因此判決準許他們離婚。
對于房產法院查明409號房屋由小麗與小浩婚后共同出資購置登記為共同共有。雙方自愿簽署婚內協議書明確約定409號房屋歸小麗所有這些內容都是由小浩起草填寫的小浩對協議約定及執行后果應該是知道的。因此該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兩人的婚內協議書是雙方對婚姻期間所得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約定而不是一方將個人房產給予另一方的單純贈與行為雙方簽訂協議之后房產所有權歸小麗所有小浩不享有房產贈與撤銷權。小麗要求確認409號房屋歸其所有剩余貸款由其償還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409號房屋歸小麗所有。
法官解析
現實中離婚夫妻因為房屋汽車等財產發生爭議比較普遍大多是夫妻倆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但沒有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后雙方感情破裂起訴離婚贈與房產的一方反悔主張撤銷贈與另一方主張繼續履行贈與合同。
對這類爭議應該受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的約束在房產辦理過戶手續之前贈與方可撤銷贈與受贈方無法依據雙方簽訂的協議獲得房屋的所有權。
但是對于小浩小麗夫妻的爭議卻不能適用這一規定。因為409號房屋是小浩與小麗婚姻期間購買的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并非小浩一方的個人財產而是屬于小麗與小浩的夫妻共同財產。雙方簽訂的婚內協議書對409號房屋的權屬進行約定屬于“夫妻財產約定”而非“夫妻房產贈與”小浩不享有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的撤銷贈與權。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此看夫妻財產約定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權益即應認定為有效。即使沒有辦理物權轉移登記也不影響一方依據協議約定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因此盡管雙方沒有辦理房產過戶變更手續但雙方依然受該協議的約束小麗在離婚訴訟中依據婚內協議書約定取得409號房屋的所有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