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協議的法律效力

導讀:
三、夫妻雙方以協議離婚或者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和債務處理協議該協議的法律效力屬于效力待定的狀態,該協議應當以離婚為條件,夫妻雙方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問題日益成為夫妻雙方離婚爭議的焦點問題,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協議對共同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確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協議法律效力,對財產的分割和債務承擔有重要作用,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和債務處理協議與婚內財產處分協議兩者表面看都是對財產的自由處分,體現的是意思自治原則,同時在對外關系上也主要約束夫妻雙方,但前者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必須以離婚為條件,未實際離婚則不產生法律效力。
夫妻雙方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問題日益成為夫妻雙方離婚爭議的焦點問題,而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協議對共同財產及債務的處理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如何確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協議法律效力,對財產的分割和債務承擔有重要作用。這里所述的婚內協議,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簽訂的協議,包括:
1、夫妻雙方簽訂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共同財產歸屬的協議;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對外簽訂的協議;
3、夫妻雙方以協議離婚或者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和債務處理協議。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婚前財產歸屬的協議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絕大多數都屬于共同財產,比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知識產權收益等,但也可能是個人財產,比如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等。夫妻雙方可以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這些財產的歸屬,比如約定共同財產歸一方所有、個人財產歸雙方共同財產,甚至可以約定共同共有的份額,比如一方占有30%、另一方占70%等。
2、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一般情況下屬于個人財產,但也不能排除其他共有的情形。比如,婚前雙方為合伙關系,共同從事經營活動,所得財產并未進行清算,則婚前財產就會形成共有財產。不論是絕大多數情況下的個人財產,還是特殊情況下的共有財產,婚后雙方均可以書面的形式對財產進行處理。
以上兩種情形下需要以書面形式簽訂協議,且該協議的效力僅及于夫妻雙方,只有在相對人知道的情況下對該相對人才產生法律效力。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對外簽訂協議的法律效力
1、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對外簽訂協議的效力
包括夫妻雙方共同作為一方,直接與相對方簽訂的協議,此種情況下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效力,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債務。
2、一方對外簽訂協議、事后獲另一方追認的法律效力
如果由一方簽訂協議,事后另一方進行追認,則也應認為是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也應由夫妻共同財產承擔責任。
3、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盡管沒有對方的簽字或者事后的追認,但因債務的性質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所簽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效力。但實踐中怎樣舉證證明家庭日常生活,是比較難的。比如,甲乙雙方為夫妻,甲方從事經營活動,對外負擔債務,但甲方的經營所得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并是否因此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同時如果甲方對外所負債務是直接用于購買家具等生活用品,則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債務的協議無效
夫妻一方為了達到侵占共同財產的目的,有時會與第三人惡意串通、通過增加共同債務的形式,達到侵占共同財產的目的。此種協議因屬于虛假的意思表示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三、夫妻雙方以協議離婚或者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和債務處理協議
該協議的法律效力屬于效力待定的狀態,該協議應當以離婚為條件。如果雙方達成協議時即辦理了協議離婚或者法院調解離婚,則該財產及債務處理協議屬有效協議,對雙方有法律效力。但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訴至法院,協議一方反悔的,則該協議沒有生效,法院應當重新依法判決。
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和債務處理協議與婚內財產處分協議兩者表面看都是對財產的自由處分,體現的是意思自治原則,同時在對外關系上也主要約束夫妻雙方,但前者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必須以離婚為條件,未實際離婚則不產生法律效力。而后者在協議本身不違反法律的條件下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在謀求多分財產為目的的前提下,為確保協議的效力,應以婚內財產處分協議更為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