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婚姻繼承等有關問題的來問之解答

導讀: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文號廣西省岑溪縣人民法院你院1951年1月9日法字第2號呈悉。若一方提出訴訟人民法院則可對不愿履行婚約事先不通知對方取銷婚約而已與他人結婚者予以批評教育同時法院也應以裁判的形式或批示予以取消婚約。以上是對取消婚約時應否返還聘禮底問題說的。乙關于繼承的問題。根據共同綱領第六條男女權利平等的原則及婚姻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子女對于父母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婚姻繼承等有關問題的來問之解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文號廣西省岑溪縣人民法院你院1951年1月9日法字第2號呈悉。若一方提出訴訟人民法院則可對不愿履行婚約事先不通知對方取銷婚約而已與他人結婚者予以批評教育同時法院也應以裁判的形式或批示予以取消婚約。以上是對取消婚約時應否返還聘禮底問題說的。乙關于繼承的問題。根據共同綱領第六條男女權利平等的原則及婚姻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子女對于父母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對于婚姻繼承等有關問題的來問之解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文號廣西省岑溪縣人民法院你院1951年1月9日法字第2號呈悉。所提問題除老債及其時效問題因來呈未提出具體情況無從解答外其他來問關于出嫁女的繼承問題及絕產問題等現尚在與有關機關研討中一俟商有結果再行函復茲將其余關于婚姻繼承等八個問題解答于后甲關于婚姻的問題除現役革命軍人的婚約問題應比照婚姻法第十九條辦理外一般的婚約問題按法制委員會的解答“訂婚不是結婚的必要手續一方自愿取銷訂婚者得通知對方取銷之”。因之訂婚或取銷婚約的問題均不發生任何法律手續也談不到違法與否可。若一方提出訴訟人民法院則可對不愿履行婚約事先不通知對方取銷婚約而已與他人結婚者予以批評教育同時法院也應以裁判的形式或批示予以取消婚約。關于聘禮或婚禮應否返還的問題應依1950年6月26日法制委員會“有關婚姻法施行的若干問題與解答”之四先弄清聘禮或婚禮的性質其發生在婚姻法施行以前或以后并按取銷婚約或離婚分別去處理如果聘禮就是“公開的買賣婚姻”或“變相的買賣婚姻”中所索取之財物而其發生系在婚姻法施行之后除斟酌違法輕重給當事人以教育外其聘禮得予沒收騙取錢財性質的聘禮應返還被害人。此外由于訂婚人父母或男女雙方出于自愿幫助或贈與即不在婚姻法禁止之列的聘禮不論其交付是在婚姻法前后都可由當事人于取銷婚約時自行協議解決禁止之列的聘禮不論其交付是在婚姻法禁止之列的聘禮不論其交付是在婚姻法前后都可由當事人于取銷婚約時自行協議解決前后都可由當事人于取銷婚約時自行協議解決協議不成得請由法院斟酌具體情況定其應否返還或部分返還。在婚姻法旅行以前索取的聘禮除屬公開買賣婚姻者得予沒收外一般不予沒收但應給當事人以教育并得按雙方經濟狀況酌命返還全部或一部。以上是對取消婚約時應否返還聘禮底問題說的。至于離婚而涉及結婚時的婚禮或聘禮底問題如婚禮或聘禮發生在婚姻法施行前或雖在其后而屬于贈與性質者除當事人自行協議解決外法院不為應否返還之裁判。如屬于買賣性質而又發生于婚姻法施行后者法院得予沒收。無論在取消婚約或離婚的案件中凡非當事人直接收受的聘禮或婚禮在沒收或返還的問題上本人都不應負責。更不得以聘禮或婚禮的返還與否作為取消婚約或離婚的條件。干部婚姻與一般人民的婚姻并無區別都需切實遵照婚姻法處理。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結婚須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許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男女干部如系合法的婚姻自然任何第三者不得加以干涉你院在第7問中所提出的一個具體問題不能認為是第三者干涉婚姻自由的問題而是一個組織與紀律的問題同時婚姻自由與服從組織紀律兩者是一致的并不發生第三者干涉的問題在土改前他們結婚的請求組織上都同意后來因為土改上級不準鬧個人問題是照顧到革命的整體利益暫時放下個人問題以免影響工作從來問所說的情形看上級對他們提出批評是應當的因批評或受到紀律上的處分就更鬧情緒甚至鬧要自殺更是不應該的。你院對于這個問題如收到男方或女方的申請時不能視為干涉婚姻自由的問題否則就是很錯誤的但應很好的給雙方以思想說服。乙關于繼承的問題。根據共同綱領第六條男女權利平等的原則及婚姻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子女對于父母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遺產的分割一般的是平均的分割遺產若因平均分割而顯然要影響到生產發展或顯失公平亦得按具體情況為適當的處理不能機械地去執行。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