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解讀_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

導讀:
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二條的規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問,公房在時如何處理?
解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二條的規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后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與產權房分割不同的是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準許。也就是說在征得自管房單位同意的情況下承租人可在法律允許范圍內配合辦理相關房屋變更登記手續即可。
技術咨詢合同的受托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問題,提出的咨詢報告應當達到約定的要求。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婚姻法已失效,其載明的第十七條對應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且具體規定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已經失效,《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對未成年子女來說,其父母依法具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相關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權請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