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則典型離婚案件的啟示

導讀:
我局接訪后隨即根據民法典和婚姻登記條例之規定向丙進行了解釋一是婚姻登記機關無權自行撤銷本機關作出的決定二是根據登記人員敘述當事人甲當天所有的行為言語證件合情理合要求無異常現象根據條例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的“應當場予以發給證件”之規定并無過錯三是當事人甲雖患精神分裂癥但無鑒定亦不能舉證當日當時是否患病條例未規定登記機關要對當事人作有無民事行為的筆錄或鑒定只作常規性詢問登記機關不能輕率認定甲的行為能力并無違法執法行為。那么一則典型離婚案件的啟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局接訪后隨即根據民法典和婚姻登記條例之規定向丙進行了解釋一是婚姻登記機關無權自行撤銷本機關作出的決定二是根據登記人員敘述當事人甲當天所有的行為言語證件合情理合要求無異常現象根據條例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的“應當場予以發給證件”之規定并無過錯三是當事人甲雖患精神分裂癥但無鑒定亦不能舉證當日當時是否患病條例未規定登記機關要對當事人作有無民事行為的筆錄或鑒定只作常規性詢問登記機關不能輕率認定甲的行為能力并無違法執法行為。關于一則典型離婚案件的啟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5年底當事人甲(男)與乙(女)雙方來到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雙方達成了一致協議表明自愿離婚出具了合法有效證件甲當場填寫了離婚協議書并自己寫下了一份聲明書。我登記處人員經核實無誤后為雙方頒發了離婚證。
然而一個月后甲的父親丙找到我民政局要求撤銷兩人的離婚丙的理由是甲患有間歇性精神分裂癥離婚當日正在患病期屬婚姻登記條例中第十二條“限制民事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規定范疇其離婚當屬無效區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明知其有病還辦理了離婚屬行政違法要求追究執法過錯行為。
我局接訪后隨即根據民法典和婚姻登記條例之規定向丙進行了解釋一是婚姻登記機關無權自行撤銷本機關作出的決定二是根據登記人員敘述當事人甲當天所有的行為言語證件合情理合要求無異常現象根據條例第一千零五十五條規定的“應當場予以發給證件”之規定并無過錯三是當事人甲雖患精神分裂癥但無鑒定亦不能舉證當日當時是否患病條例未規定登記機關要對當事人作有無民事行為的筆錄或鑒定只作常規性詢問登記機關不能輕率認定甲的行為能力并無違法執法行為。
隨后甲之父丙以行政復議之方式將區民政局作為被復議機關。區法制辦民政局隨即組成聯合調查小組進入了為期2個月的調查取證階段。最終丙拿出了甲在辦理的當日確實患有精神病的證據在調解無果的情況下區法制辦下達了行政復議決定撤銷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所做的離婚決定同時宣告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具體行政行為無過錯。
此案看似簡單但卻反映出了三個不可忽視的特性即第一是復雜性到底誰受理此案法律法規均沒有明確規定區人民法院就不愿受理而省廳基政處則要求我們只能將此案移交法院造成受理矛盾第二是多樣性現實中“限制民事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表象很多登記機關并無鑒定權利給登記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麻煩。甚至出現了一旦一方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發現協議內容不合其要求事后出具“弱智”“精神分裂癥”的鑒定或有效證明迫使民政部門成為被復議對象的現象第三是普遍性此類案件目前已呈上升趨勢我市10個縣(市區)均出現過此案例僅以我區為例2005年同類案件就達到3起給行政機關登記機關造成了很大的麻煩直接影響到政府形象給社會以及當事人雙方造成了較大的精神和物質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