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偶要求分割離婚后取得的自主擇業費是否合理

導讀:
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屬于可期待利益不管現役軍人是否轉業或復員這些財產在事實上都是存在的配偶即使離婚后仍然有權利進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那么原配偶要求分割離婚后取得的自主擇業費是否合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屬于可期待利益不管現役軍人是否轉業或復員這些財產在事實上都是存在的配偶即使離婚后仍然有權利進行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原配偶要求分割離婚后取得的自主擇業費是否合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配偶要求分割離婚后取得的自主擇業費是否合理
合理。
軍人離婚與其復員轉業并不一定同步進行如果軍人離婚時尚未復員轉業能夠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軍人財產實際多為可期待利益。但不管現役軍人是否轉業或復員這些財產在事實上都是存在的只不過需要在轉業或復員時進行最后結算而已。因此不能以軍人在離婚時沒有實際占有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為由否定軍人配偶一方應享有的權利。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p>
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屬于可期待利益不管現役軍人是否轉業或復員這些財產在事實上都是存在的配偶即使離婚后仍然有權利進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