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歸屬案例

導讀:
桐柏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燦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意外身亡保險公司理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劉燦死亡該保險金已屬遺產應由劉春繼承保險公司應將合同約定的保險金支付給劉春。至于保險公司所辯稱投保人已退保之理由因退保時間發生在保險事故之后且宿中與劉燦離婚時明確約定除一輛摩托車外其余財產全部歸劉燦所有。2007年11月25日法院依保險法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劉春保險金12592720元。在本案中被保險人同時為受益人在作為受益人的劉燦意外身亡后該身故保險金應作為其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那么保險金歸屬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桐柏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燦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意外身亡保險公司理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劉燦死亡該保險金已屬遺產應由劉春繼承保險公司應將合同約定的保險金支付給劉春。至于保險公司所辯稱投保人已退保之理由因退保時間發生在保險事故之后且宿中與劉燦離婚時明確約定除一輛摩托車外其余財產全部歸劉燦所有。2007年11月25日法院依保險法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劉春保險金12592720元。在本案中被保險人同時為受益人在作為受益人的劉燦意外身亡后該身故保險金應作為其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關于保險金歸屬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家住河南桐柏縣的宿中和劉燦是一對夫妻。2002年春節前宿中的朋友李某向二人推銷保險推薦他們購買一種意外傷害兼分紅的兩全保險小兩口商量后一致認為這個險種既有保障還有分紅比把錢存入銀行劃算。2002年2月5日兩人一次性向李某所在的保險公司投保了兩筆兩全(分紅型)保險丈夫為投保人妻子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躉交保費10萬元和2萬元保險金額分別為104586元和2097120元保險期5年至2007年2月6日期滿。
保險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身故公司按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險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本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197,284,143,吧)值。
隨著時間的推移兩人因家庭矛盾感情不和。在法院調解下雙方于2004年6月7日達成離婚協議約定女兒由劉燦撫養宿中不承擔撫養費除一輛摩托車歸宿中所有外家中二層樓房及14萬元存款全部歸劉燦所有。
2004年10月他們的女兒因病醫治無效死亡。2005年4月30日劉燦在南方出差時也意外身亡。劉燦的父親劉春在辦理女兒喪事過程中知道了女兒曾經買保險的事經向律師咨詢因劉燦的母親已去世劉春可以以女兒唯一合法繼承人的身份繼承保險金12582720元。隨后劉春找到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卻表示投保人宿中已于2005年6月10日辦理了退保手續并以此為由拒絕向劉春支付保險金。
劉春發現保險公司向他出示的退保申請書上為宿中辦理退保手續的保險公司業務員是宿中的親戚宿均。劉春認為這明顯是保險公司與宿中惡意串通損害他的合法利益遂一紙訴狀將該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
徐朋整理
退保無效保險金應支付
河南桐柏縣人民法院受理后經審查追加宿中為第三人經合法傳喚宿中拒不到庭。
庭審過程中針對投保人宿中退保是否合法有效雙方展開了激烈辯論。劉春訴稱女兒死亡的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退保發生在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已產生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因自己不能繼承保險金而退保帶有明顯的惡意且保險合同已終止退保行為不能產生任何法律效力損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為無效行為。保險公司辯稱保險法第15條賦予了投保人無因解除合同的權利在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隨時退保故保險公司為投保人辦理退保手續合法有效。
桐柏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燦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內意外身亡保險公司理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劉燦死亡該保險金已屬遺產應由劉春繼承保險公司應將合同約定的保險金支付給劉春。
至于保險公司所辯稱投保人已退保之理由因退保時間發生在保險事故之后且宿中與劉燦離婚時明確約定除一輛摩托車外其余財產全部歸劉燦所有。
宿中在離婚后明知被保險人死亡事先未經受益人的繼承人同意而惡意退保的行為損害了被保險人的合法利益系無效民事行為。
2007年11月25日法院依保險法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劉春保險金12592720元。案件受理費2800元由被告承擔。
判決后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宿中在法定期限內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效力。
法官解析
蘇家成(桐柏縣人民法院法官)一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死亡后保險金屬于其遺產應由其繼承人繼承。
我國保險法第64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在本案中被保險人同時為受益人在作為受益人的劉燦意外身亡后該身故保險金應作為其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劉燦在死亡前已與丈夫宿中離婚女兒也因病去世其父劉春就成為該保險金的法定繼承人并且宿中與劉燦離婚時明確約定除一輛摩托車以外其余財產全部歸劉燦所有。因此被告應向原告劉春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二投保人惡意退保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受益人的合法利益應屬無效行為。
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這是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保險活動當事人在保險活動中均應遵守。本案中投保人在明知被保險人已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已產生給付保險金義務的情況下卻騙取保險公司與之解除一個實際上已經終止的保險合同其欲獲得退保金的目的十分明顯帶有明顯的惡意并損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投保人申請退保保險公司為其辦理退保手續的行為應屬無效法律行為。三保險人應當謹慎對待投保人的退保申請。
雖然保險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除該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說明我國保險法賦予了投保人無因解除合同的權利體現的是對投保人權利的保護。但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往往涉及保險費的退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