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婚后出售案例

導讀:
婚前房產婚后出售案例朱先生于2002年4月出資78萬元購置了一套商品房。2003年10月朱先生和徐女士結婚。2006年4月朱先生和徐女士感情破裂,徐女士搬出居住。在倆人分居期間,朱先生將該房屋出售,得款110萬元。徐女士聞訊后,要求將其中的32萬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該套房產屬于朱先生的個人婚前財產,且一直用于自住,并沒有用于投資。房屋的增值是由于房地產市場行情的變化所造成,徐女士對此并無貢獻。按照物權的基本法理,原物產生的孽息當然歸屬于原物所有人。故在這種情況下房屋出售后的增值部分仍應歸原物所有人朱先生所有,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那么婚前房產婚后出售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房產婚后出售案例朱先生于2002年4月出資78萬元購置了一套商品房。2003年10月朱先生和徐女士結婚。2006年4月朱先生和徐女士感情破裂,徐女士搬出居住。在倆人分居期間,朱先生將該房屋出售,得款110萬元。徐女士聞訊后,要求將其中的32萬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該套房產屬于朱先生的個人婚前財產,且一直用于自住,并沒有用于投資。房屋的增值是由于房地產市場行情的變化所造成,徐女士對此并無貢獻。按照物權的基本法理,原物產生的孽息當然歸屬于原物所有人。故在這種情況下房屋出售后的增值部分仍應歸原物所有人朱先生所有,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關于婚前房產婚后出售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前房產婚后出售案例
朱先生于2002年4月出資78萬元購置了一套商品房。2003年10月朱先生和徐女士結婚。2006年4月朱先生和徐女士感情破裂,徐女士搬出居住。在倆人分居期間,朱先生將該房屋出售,得款110萬元。徐女士聞訊后,要求將其中的32萬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問:徐女士的要求有法律依據嗎?
徐女士的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該套房產屬于朱先生的個人婚前財產,且一直用于自住,并沒有用于投資。房屋的增值是由于房地產市場行情的變化所造成,徐女士對此并無貢獻。按照物權的基本法理,原物產生的孽息當然歸屬于原物所有人。故在這種情況下房屋出售后的增值部分仍應歸原物所有人朱先生所有,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