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協議”離婚案例

導讀:
由于雙方均系再婚,為慎重起見,2000年6月份,夫妻倆經過“友好協商”,共同簽署了一份“協議書”,對婚前婚后的財產歸屬做了約定。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雙方離婚。與此同時,鄭*清也以段-宇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違約金30萬元。判決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男方因違反了“忠誠協議”,最終賠償了女方25萬元。這是婚姻法修改后,道德協議發生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那么“忠誠協議”離婚案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雙方均系再婚,為慎重起見,2000年6月份,夫妻倆經過“友好協商”,共同簽署了一份“協議書”,對婚前婚后的財產歸屬做了約定。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雙方離婚。與此同時,鄭*清也以段-宇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違約金30萬元。判決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男方因違反了“忠誠協議”,最終賠償了女方25萬元。這是婚姻法修改后,道德協議發生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關于“忠誠協議”離婚案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基本案情
段-宇原是上海一家企業的營銷人員,與前妻離婚后在常州創業。1999年,通過征婚,他與同是離異的鄭*清相識。交往不久,他們就到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由于雙方均系再婚,為慎重起見,2000年6月份,夫妻倆經過“友好協商”,共同簽署了一份“協議書”,對婚前婚后的財產歸屬做了約定。同時,雙方還約定,夫妻結婚后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觀和責任感。協議書中還特別強調了夫妻間的“違約責任”:若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出現婚外情等破壞夫妻感情的情況,有過錯的一方應當給予無過錯的一方經濟賠償30萬元人民幣。
協議簽訂后不久,鄭*清就發現丈夫段-宇與別的異性有染。’2000年10月14日凌晨,鄭*清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撫養的兒子時,留宿于前妻家中;2001年8月11日晚,鄭*清又發現段-宇與另一陌生女性一起進人其在常州的家,至次日凌晨1時仍未離開。為此,夫妻倆矛盾不斷加劇,危機四伏的婚姻終于破裂。2002年6月,段-宇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雙方離婚。與此同時,鄭*清也以段-宇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法院判令段-宇支付違約金30萬元。
受理此案后,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段-宇和鄭*清在自愿基礎上訂立的協議有效,且鄭*清提供的證據證實了段-宇與其他女性的不正當行為,可以認為他已經違背了夫妻間關于彼此忠誠的約定。故判決段-宇支付鄭*清賠償金30萬元。
判決做出后,段-宇不服,向上海市某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在上訴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段-宇支付鄭*清25萬元人民幣。
律師分析
這是一起因丈夫有婚外情而引發的“夫妻不忠賠償案”。男方因違反了“忠誠協議”,最終賠償了女方25萬元。這是婚姻法修改后,道德協議發生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它開了一個先河:即通過協議的合法方式,讓法律作用于婚外情,以致后來不少法院都紛紛效仿。
那么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這是本案爭議的最大焦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