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的性質是什么呢

導讀: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上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但對于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數據電文特別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其中關于自愿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那么離婚協議的性質是什么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上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但對于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數據電文特別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其中關于自愿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關于離婚協議的性質是什么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1款第3項“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材料因此我國法上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對此應與合同法第10條第1款規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區別此其一。其二就書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但對于離婚協議而言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數據電文特別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這是因為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必備法律文件婚姻登記機關需要對此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而審查則須以離婚協議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內容的要求為條件而離婚協議書則完全符合這些要求自然成為我國法上的選擇。
從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愿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根據上述三項主要內容上看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其中關于自愿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及債務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這兩種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均屬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