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兌現離婚協議時另一方該如何維權

導讀:
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并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案情2002年2月3日張某(男)和劉某結婚婚后因為工作關系兩地分居。為此雙方經協商簽訂了離婚協議并于2006年8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約定婚后各人所得歸自己所有張某補償劉某24萬元在離婚后5個月內一次性付清。劉某多次向張某的父母訴說也無效。因此對張某不支付補償款的賴債行為劉某應依法向法院起訴。那么不兌現離婚協議時另一方該如何維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并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案情2002年2月3日張某(男)和劉某結婚婚后因為工作關系兩地分居。為此雙方經協商簽訂了離婚協議并于2006年8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約定婚后各人所得歸自己所有張某補償劉某24萬元在離婚后5個月內一次性付清。劉某多次向張某的父母訴說也無效。因此對張某不支付補償款的賴債行為劉某應依法向法院起訴。關于不兌現離婚協議時另一方該如何維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并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
案情
2002年2月3日張某(男)和劉某結婚婚后因為工作關系兩地分居。因夫妻性格都很倔強對事情的處理有分歧時各不相讓加上張某做生意總是虧損兩人見面時經常爭吵有時不歡而散導致夫妻感情日益冷漠。為此雙方經協商簽訂了離婚協議并于2006年8月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手續約定婚后各人所得歸自己所有張某補償劉某24萬元在離婚后5個月內一次性付清。
可到今年3月底張某既不按約定支付補償款打電話也不接劉某便多次到博白找張某張某不是說沒錢就是避而不見。劉某多次向張某的父母訴說也無效。劉某深感無奈。
評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可見一方當事人不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另一方應當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離婚協議合法有效并依法判決有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責任。因此對張某不支付補償款的賴債行為劉某應依法向法院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