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賠償需不需要兌現

導讀:
2009年8月24日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三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身體精神等損害費共五萬元整。但雙方在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后至今被告未按協議履行原告經向被告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訴。港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在協商后自愿簽訂的該協議并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該協議履行。被告認為其已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且是受協迫簽訂的協議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該案經法官耐心細致的說理講法最終雙方當事人都愿各自退讓一步達成了上述調解協議。那么離婚協議賠償需不需要兌現。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9年8月24日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三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身體精神等損害費共五萬元整。但雙方在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后至今被告未按協議履行原告經向被告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訴。港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在協商后自愿簽訂的該協議并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該協議履行。被告認為其已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且是受協迫簽訂的協議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該案經法官耐心細致的說理講法最終雙方當事人都愿各自退讓一步達成了上述調解協議。關于離婚協議賠償需不需要兌現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原告梁女士與被告劉先生原系夫妻關系因性格不和導致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8月24日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協議約定
一男女雙方自愿離婚。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各自所有。
(2)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三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身體精神等損害費共五萬元整。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應于2009年8月31日前支付完畢等內容。協議簽訂當天原被告雙方即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在辦理完離婚登記手續后至今被告未按協議履行原告經向被告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訴。
港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是雙方在協商后自愿簽訂的該協議并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該協議履行。被告認為其已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且是受協迫簽訂的協議證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該案經法官耐心細致的說理講法最終雙方當事人都愿各自退讓一步達成了上述調解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