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簽訂方法

導讀:
假離婚變成真協議難更改據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法官王冬青介紹,法律上沒有“假離婚”的概念,一經簽字離婚,即發生夫妻身份關系解除的法律效力。南京市民王女士訴稱,為申購經濟適用房與丈夫假離婚,約定夫妻共有房產歸男方一人所有,后經濟適用房沒有申購成功,要求法院重新分割房產。“該案中,王女士要證明離婚協議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存在較大的舉證困難,訴請難以得到法院支持。”王冬青說,離婚協議無真假,都得當作真的簽,才能防范法律風險。在一起案件中,市民汪先生提出離婚,女方表示不同意。那么離婚協議簽訂方法。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假離婚變成真協議難更改據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法官王冬青介紹,法律上沒有“假離婚”的概念,一經簽字離婚,即發生夫妻身份關系解除的法律效力。南京市民王女士訴稱,為申購經濟適用房與丈夫假離婚,約定夫妻共有房產歸男方一人所有,后經濟適用房沒有申購成功,要求法院重新分割房產。“該案中,王女士要證明離婚協議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存在較大的舉證困難,訴請難以得到法院支持。”王冬青說,離婚協議無真假,都得當作真的簽,才能防范法律風險。在一起案件中,市民汪先生提出離婚,女方表示不同意。關于離婚協議簽訂方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很多離婚案件當事人認為,離婚協議是在網上找個模版,兩人一商量就起草了,再到民政局附近找個店打印下就完成了。然而,實際執行協議的時候,才發現問題,協商不了只能訴訟。那么,問題來了,離婚協議該怎么簽?相關問題如何避免?接下來,就請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法官來為你一一解讀。
假離婚變成真協議難更改
據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法官王冬青介紹,法律上沒有“假離婚”的概念,一經簽字離婚,即發生夫妻身份關系解除的法律效力。
所謂的復婚,也是重新締結新的婚姻關系。很多人為購房孩子上學等各種現實需求,在民政局辦理“假離婚”時,草率簽訂離婚協議,一旦假戲真做,勢必產生矛盾。當事人僅以協議不是真實意思為由要求撤銷協議或者抗辯不履行協議,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
南京市民王女士訴稱,為申購經濟適用房與丈夫假離婚,約定夫妻共有房產歸男方一人所有,后經濟適用房沒有申購成功,要求法院重新分割房產。而其丈夫則矢口否認原告申購經濟適用房說法,堅稱離婚是真實意思表示。
“該案中,王女士要證明離婚協議并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存在較大的舉證困難,訴請難以得到法院支持。”王冬青說,離婚協議無真假,都得當作真的簽,才能防范法律風險。
探望權約定不細后期生矛盾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是基于身份關系的一種法定權利,能夠彌合親情,有助子女的成長。
“但有些夫妻離婚時,只知道約定‘孩子跟誰’,不懂‘另一方定期探望孩子’的權利而沒有約定,或約定方式難以實現正常探視,導致離婚后矛盾不斷。”王冬青表示。
南京市民張女士與王先生離婚時,因雙方經濟條件懸殊,約定年幼的兒子跟男方生活,但女方跟孩子感情很深,于是約定每周探視兩次,男方可以陪同。但因為探望的具體時間沒有約定,加上需要男方陪同的條件,探望成了雙方的負擔,幾乎每周都要協商或吵鬧才能實現探視。
“這是典型的不懂探望權概念的情況。”王冬青提醒說,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應明確約定探望權,具體探望的時間接送地點,遇到特殊情況的處理方式,比如寒暑假期間區別對待,輪流過年等,盡量多考慮細節,保障親子權利和探視便利。
撫養費數額一旦約定撤銷難
一般情況下,在離婚協議中,子女撫養費條款不會遺漏。但撫養費的數額如何約定和協議效力卻大有文章。
據王冬青介紹,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按照不直接撫養人的月收入的20至30標準判決撫養費,按月支付至孩子年滿18周歲。但實踐中離婚協議的約定卻千差萬別,有按月約定數額的,有按實際花費(包括教育費醫療費生活費等各種名目)具體分攤的,有一次性支付到位的,因此發生的撫養費糾紛也是復雜多樣。
南京市民劉先生出軌,為盡快實現與妻子協議離婚,約定離婚時給妻子高額補償金,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5000元。離婚后,男方得知法律上有規定撫養費標準,認為5000元過高,遂起訴要求降低撫養費。最終,法院認為協議效力優先,在男方不能證實沒有實際支付能力的情況下,為保護未成年人利益,駁回原告訴請。
王冬青表示,法律規定的比例是指導法院裁判撫養費的參照標準,并不表示當事人約定的高于或低于該標準的撫養費約定沒有法律效力。撫養費是不直接撫養一方履行撫養義務的方式,希望當事人多從孩子角度慎重考慮,理性對待,一旦約定,想要隨意撤銷十分困難。
財產贈與孩子后反悔無效
在離婚協議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條款中,需要具體羅列夫妻共同財產項目,并明確具體分割方式,包括產權歸誰,如何過戶或交付。但實踐中,有約定財產并非夫妻共同財產還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導致分割協議不能履行有約定過戶,但因存在抵押不能順利過戶的有在財產分割上設定條件,而條件不能實現或違反法律規定的等等不一而足。
在一起案件中,市民汪先生提出離婚,女方表示不同意。男方隨后主動提出孩子跟女方,男方名下的房產贈與孩子。女方因此同意離婚,簽訂協議。事后,男方發現是女方背叛家庭在先,不應在財產上照顧女方,要求撤銷對孩子的贈與。最終,法院認為,離婚協議是兼具身份和財產關系的約定,不可分割,贈與孩子的協議在不符合法定事由的情況下不能撤銷。
對此,王冬青介紹說,離婚協議在財產條款上的約定,一年內如符合法定事由,當事人有權訴請撤銷,但贈與孩子的條款一般情況下是不能任意撤銷的。現實中,將財產贈與孩子一般是夫妻解決財產分割尖銳矛盾的突破口,但不可將此作為權宜之計,事后隨意反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