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多份離婚協議,到底哪份協議才是有效的

導讀:
我和陶某是協議離婚離婚前后總共有3份協議。在一個月后簽訂的第二份離婚協議中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股票份額折價平分。根據法律規定一般而言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也就是你和陶某用以登記離婚的第二份離婚協議應該是具有最強的效力的但這也不能機械理解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其次即使沒有補充協議僅就前兩份離婚協議來看陶某所說的“沒有具體約定折價平分的方法”也是不成立的。你和陶某在第一份和第二份離婚協議中都對分割股票份額作出了約定二者之間在內容上并沒有根本的改變只是第一份協議約定得更具有操作性是有效的。那么簽訂多份離婚協議,到底哪份協議才是有效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和陶某是協議離婚離婚前后總共有3份協議。在一個月后簽訂的第二份離婚協議中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股票份額折價平分。根據法律規定一般而言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也就是你和陶某用以登記離婚的第二份離婚協議應該是具有最強的效力的但這也不能機械理解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其次即使沒有補充協議僅就前兩份離婚協議來看陶某所說的“沒有具體約定折價平分的方法”也是不成立的。你和陶某在第一份和第二份離婚協議中都對分割股票份額作出了約定二者之間在內容上并沒有根本的改變只是第一份協議約定得更具有操作性是有效的。關于簽訂多份離婚協議,到底哪份協議才是有效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和陶某是協議離婚離婚前后總共有3份協議。在第一份離婚協議里我們約定雙方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股票份額折價平分股票歸他他支付我10萬元補償款。在一個月后簽訂的第二份離婚協議中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股票份額折價平分。我倆拿這份協議在民政局作了離婚登記。離婚后陶某一直沒按約定處理股份。5個多月后因為股票行情不景氣我和陶某又達成了一份補充協議內容是股票份額我不要他自愿付給我10萬元30天內付清也一直沒有履行。現在他反悔了說我們早就達成了離婚協議在民政部門已經登記折價平分又沒有具體約定方法想把這事情放放再說。我不知道我們在離婚前后達成的這些協議哪個才是有效的?我還能要來這10萬元嗎?
律師建議
你的問題也是很多協議離婚的朋友都會遇到的問題協議離婚往往都要經歷一個反復拉鋸式的討價還價過程產生若干份離婚協議或是補充協議便不足為奇。根據法律規定一般而言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也就是你和陶某用以登記離婚的第二份離婚協議應該是具有最強的效力的但這也不能機械理解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具體分析。
首先在民政局登記備案的離婚協議并不是一錘子買賣離婚后雙方可以通過另外的約定來改變它。所以雖然你和陶某達成的補充協議與第二份離婚協議內容矛盾仍然是有效的。
其次即使沒有補充協議僅就前兩份離婚協議來看陶某所說的“沒有具體約定折價平分的方法”也是不成立的。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如果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沒有約定得十分清楚而在之前的離婚協議中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以前的離婚協議的約定是有效的。你和陶某在第一份和第二份離婚協議中都對分割股票份額作出了約定二者之間在內容上并沒有根本的改變只是第一份協議約定得更具有操作性是有效的。
如果婚姻登記機關對你們的財產問題尚未執行建議你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