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認定

導讀:
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二離婚協議書的效力認定1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那么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二離婚協議書的效力認定1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關于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協議書的含義
離婚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就解除婚姻關系財產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協議書的效力認定
1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對于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復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2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子女撫養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根據具體案情判決的重要的參考依據。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3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為這類協議是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有的當事人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復拉劇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后一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后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到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到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該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4如果離婚協議中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節即使離婚了財產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內一方就有權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時也有部分人士認為存在顯失公平亦可重新確認。但是對已離婚協議中沒有涉及的債權債務可重新確認。
三離婚協議有效的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致
(3)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