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離婚協議的法律效益存在嗎

導讀:
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并沒有生效對原被告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評析正確認定原被告婚內簽訂的離婚協議的效力狀態是審理本案的關鍵。所謂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基本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2005年5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開了蘇北片婚姻家庭案件疑難問題法律適用研討會在這次研討會上與會代表認為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那么婚內離婚協議的法律效益存在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并沒有生效對原被告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評析正確認定原被告婚內簽訂的離婚協議的效力狀態是審理本案的關鍵。所謂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基本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2005年5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開了蘇北片婚姻家庭案件疑難問題法律適用研討會在這次研討會上與會代表認為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關于婚內離婚協議的法律效益存在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12月30日原被告簽訂離婚協議書一份主要內容是雙方離婚婚生子由女方撫養男方不承擔撫養費商品房1套歸男方所有自2007年1月至2012年12月女方每月給男方1000元等等。2007年3月原告向姜堰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4年10月1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較好2006年8月被告要求與原告分手并與原告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原告與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判決1原被告離婚2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3夫妻共同財產根據雙方訴前簽訂的離婚協議進行分割。
被告辯稱同意與原告離婚但要求婚生子由被告撫養因離婚協議書是在原告的脅迫下簽訂的故不同意按離婚協議分割財產。
審判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是否生效是否應當按照該協議的內容判決分割原被告的財產。
姜堰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本院認為該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的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并沒有生效對原被告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且如果按照該協議分割財產也有悖于公平原則違背保護婦女和兒童合法權益的法律精神。因此原告要求按照該協議分割財產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
姜堰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原告不服持起訴理由上訴至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經調解原被告達成協議。
評析
正確認定原被告婚內簽訂的離婚協議的效力狀態是審理本案的關鍵。
所謂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基本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類協議的效力未有明確規定司法實務中對此類協議的效力認定亦頗多爭議。2005年5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開了蘇北片婚姻家庭案件疑難問題法律適用研討會在這次研討會上與會代表認為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