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經濟幫助的條件是什么?

導讀:
在夫妻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經雙方協議或經法院判決有條件的一方給予另一方適當的財物資助的行為該財物的給付不以給付方有過失為必要是為了保護弱者配偶離婚后的生活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適當幫助”的具體辦法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和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判定幫助的內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居住權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那么離婚時經濟幫助的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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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經雙方協議或經法院判決有條件的一方給予另一方適當的財物資助的行為該財物的給付不以給付方有過失為必要是為了保護弱者配偶離婚后的生活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糾紛法律咨詢小編以及法律咨詢離婚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有關離婚時經濟幫助的條件是什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
(2)一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
(3)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情形。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適當幫助”的具體辦法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和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判定幫助的內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居住權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