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的經濟幫助可以作為債權繼承嗎

導讀:
離婚后的經濟幫助可以作為債權繼承嗎經濟補償款屬于《婚姻法》中規定的經濟幫助,經濟幫助具有特定的條件,在經濟幫助沒有實現時,該項財產不屬于受幫助一方的遺產,所以,經濟幫助又不同于一般的債權,當受幫助者死亡時,經濟幫助即消滅,不存在將經濟幫助作為遺產繼承的問題。《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設立經濟幫助的目的是為了幫助一方當事人解決離婚后一定時期內的經濟困難,因此,享有經濟幫助權利的只能是受幫助人本人,他人無權申請該項權利。那么離婚后的經濟幫助可以作為債權繼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的經濟幫助可以作為債權繼承嗎經濟補償款屬于《婚姻法》中規定的經濟幫助,經濟幫助具有特定的條件,在經濟幫助沒有實現時,該項財產不屬于受幫助一方的遺產,所以,經濟幫助又不同于一般的債權,當受幫助者死亡時,經濟幫助即消滅,不存在將經濟幫助作為遺產繼承的問題。《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設立經濟幫助的目的是為了幫助一方當事人解決離婚后一定時期內的經濟困難,因此,享有經濟幫助權利的只能是受幫助人本人,他人無權申請該項權利。關于離婚后的經濟幫助可以作為債權繼承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的經濟幫助可以作為債權繼承嗎
經濟補償款屬于《婚姻法》中規定的經濟幫助,經濟幫助具有特定的條件,在經濟幫助沒有實現時,該項財產不屬于受幫助一方的遺產,所以,經濟幫助又不同于一般的債權,當受幫助者死亡時,經濟幫助即消滅,不存在將經濟幫助作為遺產繼承的問題。
關于離婚后一方給另一方的經濟幫助,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經濟幫助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即被幫助的人必須是離婚時經濟確有困難的一方當事人。設立經濟幫助的目的是為了幫助一方當事人解決離婚后一定時期內的經濟困難,因此,享有經濟幫助權利的只能是受幫助人本人,他人無權申請該項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