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程序的規定

導讀:
離婚調解程序的規定1關于答辯期內調解的規定根據關于調解工作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5根據關于調解工作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那么離婚調解程序的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調解程序的規定1關于答辯期內調解的規定根據關于調解工作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5根據關于調解工作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關于離婚調解程序的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調解程序的規定
1關于答辯期內調解的規定
根據關于調解工作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律師應注意在實踐中特別是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有些法院通常在答辯期為滿前向雙方當事人送達開庭通知在開庭前組織調解。
2主持或參與調解主體的規定
根據關于調解工作的規定結合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予以確認。
根據關于調解工作的規定有些地區的法院在離婚案件中設置了訴前調解程序在立案之前或在法院組織開庭之前請一些具有相關資歷的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這對于促成和解協議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應注意以上人民調解員訴前調解程序是可以選擇的而非必須的。因此是否選擇以上調解程序根據自身案情掌握。
律師還應注意的是調解時可能會有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親屬參加。若當事人認為需要不公開審理的律師可向法院申請不公開調解法院一般應當準許。
3關于調解的方案與內容
調解與庭審不同調解方案可由調解人員提出也可由當事人自行提出并且調解方案內容可以超過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應當承擔責任但不允許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決的條款內容。根據關于調解工作的規定第十四條當事人不能對訴訟費用如何承擔達成協議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決定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的比例并將決定計入。
4調解書可以約定一方提供擔?;虬竿馊送鉃楫斒氯颂峁7ㄔ嚎梢栽谡{解書中列明擔保人并交調解書送交擔保人。
5根據關于調解工作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意向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