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的通知

導讀:
二財產案件的當事人應當支付鑒定費勘驗費公告費證人的誤工補貼和旅車費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由當事人負擔的其它訴訟費用。第四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時應當通知原告在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第六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移送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將預收的案件受理費一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敗訴時由人民法院根據他們的人數和他們各自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訴訟費用的分擔。第八條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第十一條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那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的通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二財產案件的當事人應當支付鑒定費勘驗費公告費證人的誤工補貼和旅車費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由當事人負擔的其它訴訟費用。第四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時應當通知原告在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第六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移送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將預收的案件受理費一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敗訴時由人民法院根據他們的人數和他們各自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訴訟費用的分擔。第八條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第十一條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關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的通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文號法辦字[1984]第117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海事法院現將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發給你們請在審理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中試行。在試行中有何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報告我院。附民事訴訟收費辦法試行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203次會議通過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制定本辦法。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第二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和經濟糾紛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交納下列訴訟費用一案件受理費離婚案件每件收十元至五十元其涉及財產分割的不另收費。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收五元至二十元。財產案件按照爭議財產的價額或金額收費。不滿千元的每件收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1%收費超過五萬元至五十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0.6%收費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0.3%收費超過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0.2%收費超過五百萬元的其超過部分均按0.1%收費。二財產案件的當事人應當支付鑒定費勘驗費公告費證人的誤工補貼和旅車費以及人民法院認為應由當事人負擔的其它訴訟費用。當事人依法申請復制本案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其費用由申請人負擔。第三條案件受理費由原告預交。財產案件受理費按起訴的請求數額計算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的由人民法院核定。第四條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時應當通知原告在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除當事人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況外逾期不交的按自動放棄訴訟處理。涉外案件預交受理費的時間可以酌情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個月。第五條上訴案件受理費與第一審的標準相同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第六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移送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將預收的案件受理費一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第七條案件審理終結訴訟費用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當事人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由人民法院決定雙方分擔。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敗訴時由人民法院根據他們的人數和他們各自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訴訟費用的分擔。其中如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案情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決定。由于當事人不正當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第八條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第九條撤訴的案件受理費和財產案件的其他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第十條下列案件免交訴訟費用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和勞動報酬的案件二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名單案件宣告失蹤人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三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提審的案件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免交訴訟費用的案件。第十一條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執行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決定的申請人應當預交申請執行費十元至五十元。執行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五萬元以上的申請執行費按千分之一預交。執行完畢申請執行費用和實際支出的執行費用一并由被申請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