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時法院對財產分割會如何處理

導讀:
起訴離婚時法院對財產分割會怎么處理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那么起訴離婚時法院對財產分割會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起訴離婚時法院對財產分割會怎么處理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關于起訴離婚時法院對財產分割會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起訴離婚時法院對財產分割會怎么處理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作者按我認為此規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財產為5另一方財產為3差額應為2,財產為5的一方給對方2財產少的一方變為5財產多的一方變為3是又不公平了。這是立法者的一個失誤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條與該解釋沖突所以不再適用)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此處立法者顯然考慮到了523的問題)
10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應不僅限于8年)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22屬于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于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