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6年重新起訴分割財產可以嗎

導讀:
離婚后6年重新起訴分割財產可以嗎?除了婚前財產,專屬個人的賠償及補償等以及個人的生活用品,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這些財產如果在離婚時沒有一并分割,處理,均可以在離婚后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訴訟由法院判決分割。
離婚后6年重新起訴分割財產可以嗎
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離婚后還能申請財產分割嗎?
如果一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沒有明示實行約定財產制,那么按照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1062條的規定,夫妻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未被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等均為夫妻共同所有。簡而言之,就是除了婚前財產,專屬個人的賠償及補償等以及個人的生活用品,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這些財產如果在離婚時沒有一并分割,處理,均可以在離婚后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訴訟由法院判決分割。
離婚后財產糾紛在什么期限內可以起訴?
離婚時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都有權訴請進行分割。
過去,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兩年,《民法典》頒布后,所有訴訟時效都變更為三年。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該訴訟時效是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財產時起計算。因此,從實質看,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是沒有訴訟時效了,不管離婚后多久,你發現了原來的夫妻共同財產,都可以提起訴訟。
這里主要從以下三個點看這個問題:
首先,夫妻共有財產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我國《民法典》物權編第303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可見,共有人分割請求權雖然名為請求權,但并非是請求他人同意分的權利,而實質是使他人負有與其協議分割的具體方法的義務。分割共有早已是法律賦予共有人的權利,其可以其中一人的意思行使該項權利。因此,分共有物之請求權,實質是形成權,不應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其次,我國《民法典》第29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由此可見,夫妻對其共同財產其實享有的是所有權,所有權是持續性的權利,所有即一直擁有。我國物權規定中沒有規定時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所有權不會單純因為時間的經過而發生改變。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離婚時沒有進行分割,不會因為時間的經過而改變性質,雙方身份關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屬于兩人共有的財產變更為一人所有。
第三,如果離婚時未經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經過幾年的訴訟時效就不能再進行分割,無疑會鼓勵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不誠信行為,實際占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只要能夠藏過三年的訴訟時效期同,就可以取得該財產。這種結果與我國的主流價值觀念是相悖的。
這里要注意一點,要和離婚后的損害賠償相區分。原《婚姻法解釋(二)》中對登記離婚后的損害賠償問題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登記手續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或者在辦理登記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民法典》頒布后,原《婚姻法解釋(二)》已經失效,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對此沒有規定,由此可以認定提出損害賠償也應是在辦理登記離婚登記手續三年內提出,超過了就得不到法律支持了。這一點也很好理解,畢竟對于造成的損害是受害方肯定明知的,既然明知就應自離婚時起計算訴訟時效。
離婚后6年重新起訴分割財產可以嗎
起訴離婚2年內能再次分割財產。
出現以下兩種情況時,訴訟離婚后的財產可以重新分割:
1.訴訟離婚時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