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起訴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導讀:
(一)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財產和權益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戀;第二種是《婚姻法》說的“有配偶者與其它異性同居”的婚外情證據;第三類最為嚴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證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視為共同財產,則應該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如果一方有證明其財產是個人的,則不能分割。那么到法院起訴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財產和權益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戀;第二種是《婚姻法》說的“有配偶者與其它異性同居”的婚外情證據;第三類最為嚴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證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視為共同財產,則應該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如果一方有證明其財產是個人的,則不能分割。關于到法院起訴離婚財產如何分割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財產和權益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財產類型:銀行存款(包括工資、經營性收入、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現金、房地產、機動車輛、股票、公司股權、債券、知識產權收益、債權、有價值的字畫、各種金飾及家私、家電設施等等。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1、遵從約定,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后財產約定(比如AA制)。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沒有財產特別約定時,夫妻共同財產各占50%;
3、兼顧弱者和婦女權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離婚后生活有困難;一方身體患有疾病;離婚是由于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該方有過錯,相對而言,對方就屬弱者;離婚是由于男方的暴力行為所致,女方即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時,則在分割財產時,以平均分配為基礎適當向弱者傾斜;
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時,該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三)對于婚前一方已實際按揭的房地產,而婚后共同支付供樓款的房地產分割,原則上應以離婚時的房地產評估價作為分割基數,計算共同供樓款占整個樓款本息的比例,按此比例乘以房地產評估價所得的數據即為夫妻共同財產權益,該部分權益應作為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按揭名義人應在將該權益50%的對價支付給對方后才享有該房地產的全部產權。
1、通常婚外情的證據,分為三大類:
第一種是一般婚外情相關證據。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為、婚外戀;
第二種是《婚姻法》說的“有配偶者與其它異性同居”的婚外情證據;
第三類最為嚴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證據。
2、我國現行法律認為,婚外情的過錯,與離婚時候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并無必然的聯系。就是說,即使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對于離婚財產分割的影響也不大。
3、通常情形下,夫妻離婚時候,法院進行財產分割的總原則是按照均等分割原則、按照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和生活困難的一方的原則。如果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也只能是作為法官酌情考慮的一點,但是并不必然對夫妻財產分割產生重大影響。這是必須要明確的。
4、有很多當事人不顧一切,甚至付出巨大代價去取得對方婚外情證據,以期待在離婚時候可以多分到夫妻共同財產,其實是陷入了一個誤區。那么取得婚外情的證據是不是一點用也沒有呢?并不是。如果是前面所說的第二類、第三類婚外情,那么法院可基于此判決離婚,并且無過錯方有權力據此要求對方給付離婚的精神損害賠償。
1、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視為共同財產,則應該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如果一方有證明其財產是個人的,則不能分割。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2、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同居期間,雙方關于財產、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解除同居關系時,應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