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股權糾紛用什么法比較合適

導讀: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簽發支付令要求被申請人李xx向申請人李輝給付281萬元。一審認為符合公司法股權轉讓規定一審法院認為飛達公司系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的權利義務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因此判決駁回了宋xx的訴訟請求。在鬧離婚時李xx轉讓股權的目的就是非法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李xx在婚后向公司增加出資共計941萬元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該股份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至于這筆財產的取得是否系借貸而來與財產權的歸屬并無直接關系。同時宋xx認為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適用民法通則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而不適用公司法。那么夫妻間股權糾紛用什么法比較合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簽發支付令要求被申請人李xx向申請人李輝給付281萬元。一審認為符合公司法股權轉讓規定一審法院認為飛達公司系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的權利義務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因此判決駁回了宋xx的訴訟請求。在鬧離婚時李xx轉讓股權的目的就是非法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李xx在婚后向公司增加出資共計941萬元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該股份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至于這筆財產的取得是否系借貸而來與財產權的歸屬并無直接關系。同時宋xx認為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適用民法通則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而不適用公司法。關于夫妻間股權糾紛用什么法比較合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兩天宋xx的心情再度陷入到冰窖中遭遇離婚遭遇丈夫轉移財產遭遇一審敗訴終于又等來了二審的敗訴。一年前當宋xx被其夫李xx起訴離婚時跑到工商局查詢有關情況才得知李xx在這之前一個月把其持有的價值上千萬元(占公司全部注冊資本6588)的股份全部轉讓給其弟李輝來折抵從天而降的281萬元的債權。宋xx憤而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要求宣告李xx向李輝轉讓股份的協議無效而等來的卻是兩審的駁回。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離婚前夕丈夫轉走股份
北京女孩宋xx與廣東男孩李xx于2002年10月在北京經婚介所介紹相識同年11月26日登記結婚。李xx是飛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該公司于1997年3月20日登記設立股東分別為李xx陳力劉飛。
2003年下半年因公司注冊資金達不到1000萬元的不能參加招標于是飛達公司決定增資。
2004年2月飛達公司經過兩次增資公司注冊資本增加到1518萬元。這時李xx以貨幣出資946萬元以實物出資54萬元占注冊資本的6588。
李xx稱此間前后他先后向其弟李輝借款增資的錢都是借的。2006年1月李xx向李輝出具欠條內容為本人因個人原因和開展經營業務累計向李輝借款281萬元整。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簽發支付令要求被申請人李xx向申請人李輝給付281萬元。次月經李輝申請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向李xx發出了執行通知。
于是兄弟倆簽訂以股折款協議李xx把其持有的占飛達公司全部注冊資本6588的股份以281萬元的價格轉讓給李輝折抵281萬元的債權。同時劉飛陳力也把自己所持的股份全部轉讓給了李輝。
2006年8月飛達公司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興分局辦理了股東變更登記手續。沒想到1個月之后飛達公司再變東家李輝又把一半的股份轉讓給了他人并完成了相應的股東變更登記。
就在這一時刻李xx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宋xx離婚。到工商局查詢后得知真相的宋xx痛心而氣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公司股份轉讓給其弟是侵犯了我的財產權。”宋xx稱。
于是宋xx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要求宣告李xx向李輝轉讓股份的協議無效。
一審認為符合公司法股權轉讓規定
一審法院認為飛達公司系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的權利義務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本案中李xx依據生效的裁判文書及其與李輝簽訂的以股折款協議行使其對公司依法享有的股東權將其所持股權轉讓給李輝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且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了股東變更登記系依法定程序進行應視為合法有效。因此判決駁回了宋xx的訴訟請求。
宋xx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上訴。
宋xx認為原審判決回避了李xx李輝系親兄弟的這個重要事實屬于重大疏漏。在鬧離婚時李xx轉讓股權的目的就是非法轉移夫妻共同財產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李xx在婚后向公司增加出資共計941萬元應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該股份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至于這筆財產的取得是否系借貸而來與財產權的歸屬并無直接關系。
宋xx進一步指出“兄弟倆所謂的借條也是偽造的他們欺騙法院簽發支付令惡意合謀簽署以股折款協議是對民事訴訟的嚴重妨礙。李xx僅以281萬元的價格(姑且不考慮281萬元債務的真偽)轉讓了至少價值1000萬元以上的股權明顯屬于不合理低價?!?/p>
同時宋xx認為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適用民法通則婚姻法合同法等法律而不適用公司法。
李xx兄弟則辯稱2003年下半年公司完成了增資后參與入股增資的公司把股份無償轉給了陳輝。此間前后李xx先后向李輝借款在法院的強制執行過程中把股份轉給了李輝(折抵了281萬元的執行款)。在轉讓該股份時公司已負債累累該股份的實際價值即使加上不良資產也不過200多萬元。所以李輝又把其部分股份轉讓出去對方投資200多萬元購進新型印刷設備才勉強維持了公司的運行由此印證其并非低價轉讓。
李xx特別強調他受讓的入股增資公司的股份應歸他個人所有。他說婚姻法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而該股份是入股增資公司無償轉讓(即贈與)給他的。
二審重申該案受公司法調整
到底如何界定夫妻共同財產?股權轉讓時是否要經過夫妻另一方的同意?個人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是否有效?夫妻間的股權糾紛到底該適用婚姻法還是公司法?這是本案的焦點是宋xx要的結果也是許多情況類似處境相同的人們期待的一個答案。
北京市二中院二審合議庭盛涵法官告訴記者這是一個比較新的問題與婚姻法有交叉而且類似的糾紛很多所以該案的審理將具有導向性作用。他們也與審理婚姻案件的民一庭溝通過民一庭也反映在審理離婚案件中也有很多涉及股權的案子因涉及公司法也很棘手。
在該案是適用婚姻法還是公司法上合議庭沒有分歧。李xx是飛達公司的合法股東飛達公司系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的權利義務應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所以本案所涉股權轉讓協議應受公司法調整。
在股權轉讓的效力上合議庭也一致認為股權是不同于一般權利的一種特殊的權利只有股東才能享有股權轉讓不應該受到限制也不受婚姻法調整。
“如果所有股權轉讓都要經過非股東的夫妻另一方的同意豈不亂套了?”一位法官笑著說。
但是合議庭也有一種意見認為這個案子并不只是一個單純的股權轉讓其實是一個一攬子協議其中最重要的是在股權轉讓協議外還有一個抵消債務的協議。股權轉讓是有效的而抵消債務的協議則應該無效因為它處分的是財產權可能侵犯了妻子的權益。股權包括身份權和財產權股權轉化的收益應該是共同財產。
然而該案抵消債務的協議已經得到了生效的裁判文書的確認已經不需要再去證明和判斷。于是合議庭最后駁回了宋xx的上訴維持原判。
在低價轉讓和受讓人系其弟弟的爭議上合議庭認為公司的股權價值與投資成本并不完全等值宋xx主張李xx低價轉讓股權并對受讓人與轉讓人系親屬關系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且我國法律并無親屬間禁止轉讓股權的相關規定所以合議庭不支持。
案外兩重天婚姻法學者給出相反意見
同樣的問題婚姻法學者又將怎么看呢?記者采訪了西南政法大學婚姻法學副教授杜xx博士。
杜xx指出就婚姻法來講夫妻之間如果沒有明確的特別約定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李xx強調婚姻法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而該股份是入股增資公司無償轉讓(即贈與)給他的所以為他個人財產。杜xx則認為該條文關鍵是對“只”字的理解。
杜xx說“按常理夫妻是一個整體說是給你的東西一般也就是給你們夫妻的給你們一家的。除非明列出是給夫妻中的一方排除掉另一方否則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p>
杜xx同時指出一般情況離婚前私自轉讓財產其主觀上應是惡意的特別是受讓的對象又有特殊性系其親屬關系這就更有規避財產的嫌疑。
在類似案件是適用婚姻法還是公司法問題上杜xx認為其實兩個法并不沖突當股權所有者只有一人時不需要經過另一人的同意這時適用公司法而涉及到離婚時就是財產問題不能漠視另一人的所有權要同時適用婚姻法。
最后杜xx強調任何一個法律的立法宗旨都是要保護財產的所有人形式上的合乎規定不能對抗行為實質上的違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