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宣告婚姻作廢應提交的證據

導讀:
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那么申請宣告婚姻作廢應提交的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利害關系人包括:(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關于申請宣告婚姻作廢應提交的證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關系無效案件糾紛,關鍵的證據就是身份關系的證據、無效婚姻情形的證據和時間證據,發生糾紛以后要圍繞三方面的需要集中精力舉證。具體到本案,由于本案屬于無效婚姻關系糾紛,所以涉及的關鍵證據主要有三方面:
1.該婚姻屬于無效婚姻的證據
即有法律上禁止結婚的情形!
2.身份關系的證據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7條的規定,有權申請宣告婚姻關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即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男女雙方,以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的范圍根據婚姻無效的原因其范圍是不同的:
(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3.時間證據
即申請宣告無效的時間沒有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1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七條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