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合同中將財產贈與子女可以嗎

導讀:
離婚協議約定的將共有的財產歸子女所有,這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目的贈與行為。如果離婚協議的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離婚協議書的自愿離婚條款自取得離婚證之日起生效,而關于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則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生效,不以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或者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為生效要件。其中自愿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那么離婚合同中將財產贈與子女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協議約定的將共有的財產歸子女所有,這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目的贈與行為。如果離婚協議的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離婚協議書的自愿離婚條款自取得離婚證之日起生效,而關于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則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生效,不以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或者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為生效要件。其中自愿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關于離婚合同中將財產贈與子女可以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協議中將財產贈與子女可以嗎
可以。離婚協議約定的將共有的財產歸子女所有,這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目的贈與行為。更具體說來是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是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因此,在離異父母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且離婚協議的其它內容已經履行的情況下,應當視為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所以,夫妻共有財產贈與子女有別于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的贈與,這種贈與表面上也體現了贈與的無償特性,實際上往往與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及其它附隨義務緊密相連。
二、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其效力如下:
如果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離婚協議書自上述約定成就方能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離婚協議的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則離婚協議書的自愿離婚條款自取得離婚證之日起生效,而關于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的條款則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即生效,不以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或者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為生效要件。
在離婚訴訟中,夫妻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協議中涉及婚姻關系的處置問題作為一個可參考的因素在裁判過程中予以考慮。
三、離婚協議的內容
離婚協議的內容上看,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愿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愿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還包括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