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侵權可區分為什么類別

導讀:
死者侵權意圖十分明顯,若其無不良動機,則不屬于侵權。普通侵權是繼承實踐中債權人利益受侵害的典型表現。在遺產管理及遺產償債過程中,侵權人同樣可能利用制度的不完備而實施侵權行為,如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非法侵吞遺產;未清償債務前,繼承人將遺產交付給受遺贈人等。與上述兩種類型相比,規避侵權具有明顯的特征:侵權主體與普通侵權情形相似,但范圍較窄,一般僅限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那么規避侵權可區分為什么類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死者侵權意圖十分明顯,若其無不良動機,則不屬于侵權。普通侵權是繼承實踐中債權人利益受侵害的典型表現。在遺產管理及遺產償債過程中,侵權人同樣可能利用制度的不完備而實施侵權行為,如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非法侵吞遺產;未清償債務前,繼承人將遺產交付給受遺贈人等。與上述兩種類型相比,規避侵權具有明顯的特征:侵權主體與普通侵權情形相似,但范圍較窄,一般僅限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關于規避侵權可區分為什么類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種特殊侵權行為與普通侵權行為與普通侵權行有明顯區別:
(1)侵權主體就是死者本人,侵權行為正是其生前親自所為。
(2)死者侵權意圖十分明顯,若其無不良動機,則不屬于侵權。
(3)侵權時間發生于死亡前一段期限內,而其后果往往直到遺產清理時才暴露出來。
(4)侵權手段并不表現為對財產的直接侵害,往往貌似合法處分,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且因“死無對證”,債權人一旦受到侵害,將很難得到救濟。
由于死者生前有相當充分的時間準備,其可采用的侵權方式比較多樣,具體包括:
(1)無償贈與他人財產;
(2)非正常低價出售財產;
(3)對原先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擔保;
(4)對未到期的債務故意提前清償;
(5)故意放棄自己特定的債權等。
普通侵權:這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在遺產繼承活動中,其債權人利益受到繼承人或其他民法典律關系主體的非法侵害。普通侵權是繼承實踐中債權人利益受侵害的典型表現。
其特征是:
(1)侵權主體十分復雜,既可能是單個或多個繼承人,也可能是受遺贈人、遺產管理人,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侵權行為也非少見。
(2)受侵害的債權人與生前侵權的情形相同,也是指死者生前的債權人。
(3)從死者死后一直到遺產債務清償完畢前,都存在侵權行為發生的可能性,侵權人可采用的侵害手段相當復雜。
普通侵權的具體表現形式往往與現行繼承制度的缺陷相關聯,侵權人經常有意或無意地利用了這些漏洞。
舉其要者分析如下:
(1)由于無遺產繼承的公示催告制度,如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等故意或過失不通知已確定債權人,或者不公示催告未確定債權人,債權人就可能無法得知死者死亡消息并申報債權。
(2)我國采取直接繼承原則,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遺產直接轉入繼承人手中,債權人很難知悉遺產的具體狀況(包括既有遺產和應有遺產),即使獲知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也因缺乏相應機制,如遺產破產、財產分立(注:又稱“財產分割”,指因法定原因,為保護自己利益,請求將遺產從繼承人手中分割出來,使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財產保持獨立。)等,根本無法制止繼承人繼續占有、使用乃至處分遺產。
(3)我國實行自愿的概括繼承制度。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特殊性質債務本應由繼承人無條件履行,否則將有失公平,如被繼承人生前為繼承人操辦婚事而負擔的債務,理應由繼承人清償,但繼承人即往往以“非本人自愿”為借口,拒絕清償本應償還的債務。
(4)我國適用無條件的限定繼承制度和無規定期限的放棄繼承制度,繼承人全無對應義務之壓力,如其遲遲不做出對自己繼承地位的選擇,債權人就無法盡快確定承擔償還債務之繼承人,建立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同時,遺產可能長時間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包括遺產的債權疏于追索、死者生前需要繼續經營的企業無人接管等情形)。
(5)一旦繼承人出現資信問題,如債務累累、瀕臨破產,或者被發現存在某種侵權行為,如隱匿、揮霍浪費遺產等,由于沒有“財產分立”制度及完善的遺產管理制度,債權人無法申請將遺產從繼承人手中分立出來并使之有效管理。
(6)在遺產管理及遺產償債過程中,侵權人同樣可能利用制度的不完備而實施侵權行為,如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非法侵吞遺產;未清償債務前,繼承人將遺產交付給受遺贈人等。
(7)因民法典未規定財產追回制度及完善的法律責任體系,當債權人利益受侵害時,司法部門缺乏必要的法律手段來有效地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切實保護債權人利益。
規避侵權:這是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自身受到期債務追索時,或因無償債能力而無法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時,卻又放棄繼承或受遺贈權,以此來逃避債務的行為。
與上述兩種類型相比,規避侵權具有明顯的特征:
(1)侵權主體與普通侵權情形相似,但范圍較窄,一般僅限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2)受侵害對象不是指死者的債權人,而是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自身的債權人。
(3)侵權方式相對單一,侵權者只須明示放棄繼承或默示放棄受遺贈,侵權行為就已經發生。
規避侵權可區分為不同類別:
(1)根據侵權人身份不同可分為:法定繼承人規避侵權、遺囑繼承人規避侵權、受遺贈人規避侵權等。
(2)根據侵權人主體構成不同,又可分為:單獨規避侵權和通謀規避侵權,前者指侵權人單獨實施侵權;后者則是二個或二個以上侵權人互相勾結,共同實施的,如王某有繼承人甲、乙二人,王某去世后,甲與乙私下達成協議,甲放棄繼承,以逃避債務;乙繼承遺產后,將一定份額的遺產贈與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