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蓋章放棄繼承證明有效嗎

導讀:
村委會蓋章放棄繼承證明有效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村委會蓋章放棄繼承權證明是無效的,村委會是不具有證明資格的,而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也不需要村委進行證明。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那么村委會蓋章放棄繼承證明有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村委會蓋章放棄繼承證明有效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村委會蓋章放棄繼承權證明是無效的,村委會是不具有證明資格的,而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也不需要村委進行證明。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關于村委會蓋章放棄繼承證明有效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村委會蓋章放棄繼承證明有效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村委會蓋章放棄繼承權證明是無效的,村委會是不具有證明資格的,而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也不需要村委進行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