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7年,財產是否可以直接確定為兩邊共有

導讀:
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兩人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權一案作出了終審判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名下的財產在雙方無約定的情形下,依法應直接認定屬雙方共同共有。那么非法同居7年,財產是否可以直接確定為兩邊共有。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兩人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權一案作出了終審判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名下的財產在雙方無約定的情形下,依法應直接認定屬雙方共同共有。關于非法同居7年,財產是否可以直接確定為兩邊共有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位高級工程師與比他年輕20歲的外來打工妹由結識到同居,再到對簿公堂,長達7年的婚外情最終破裂。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兩人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權一案作出了終審判決。
非法同居7年生一子
1988年,邊x從某研究院畢業,獲得碩士學位。后來,邊x還開辦了自己的公司,擁有一定數額的資產。他與結發妻子在1981年生育了一個男孩,現已參加工作。
1999年7月,一個偶然的機會,邊x在廣州市相識了從四川來廣東打工的林x。2000年10月開始建立較密切的同居關系。2003年10月29日,林x在廣州市剖腹產生下兒子邊小鵬,邊小鵬出生后戶口隨母入籍四川。
結婚提議遭女方拒絕
2004年6月,邊x以其名義在珠海市購買華南名宇名仕園某套房子給林x母子居住,該房價款為人民幣58.7818萬元,面積209平方米。邊小鵬出生后一直由林x照看,林x于2005年3月裝修房子后搬入居住。
邊x為與林x結婚,2005年3月16日與其發妻在廣州市協議離婚。2006年7月,邊x提出要求與林x結婚,因林x不滿邊x對財產的約定內容而不同意結婚。邊x因此于2006年7月20日在珠海市接走兒子邊小鵬回廣州市,2006年8月22日又與發妻復婚。
反目后兩次對簿公堂
2006年7月21日邊x向香洲區法院提出要求撫養權的訴訟。林x受訴后向香洲區法院提出要求撫養兒子邊小鵬并要求邊x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及分割同居期間購置房屋。
香洲區法院一審作出判決:為了有利于邊小鵬的健康成長及照顧女方的權益,非婚生兒子邊小鵬由林x撫養,并由邊x一次性支付撫養費21.6萬元,邊x享有探視權;邊x于2004年6月以其名義在珠海市購買給林x母子居住的房子按一般共有財產分割處理,歸邊x所有,由邊x補償一半折價款人民幣29.3909萬元給林x。
一審判決后,邊x不服,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
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購買涉案房屋的款項均由邊x支付、林x并未出資,遂作出判決:孩子由林x撫養,邊x每月支付撫養費用1200元,至邊小鵬18周歲止;駁回林x要求分割華南名宇名仕園某房產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同居期間財產不直接認定共有
主審此案的法官稱,同居關系與夫妻關系屬于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名下的財產在雙方無約定的情形下,依法應直接認定屬雙方共同共有。而同居關系的雙方當事人因不存在婚姻關系這一事實基礎,對其同居期間的財產能否認定為共有及如何分割,只能依照一般共有財產的形成及處理原則予以分割,即同居期間一方名下的財產不應直接認定屬于雙方共有,另一方只有在舉證證實其與對方有共同的投入并經營,共同創造形成該財產的情形下,才能主張分割共有財產。
本案中,該房屋購買于2004年6月,此時邊x與發妻尚未離婚,即該房屋購買在邊x與發妻的婚姻存續期間,這期間同時存在邊x、發妻的婚姻關系及邊x、林x的同居關系。邊x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他購買該房產,而林x出示不了相關證據證明其出資,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故涉案房屋購買時屬于邊x與發妻的共同財產,林x不能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