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的種類有哪些

導讀:
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們國家的立法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現在的同居關系,法律是不調整的,也就是說,法律現在對同居關系是放任的態度,不保護也不制裁。這種同居關系不再像未婚同居那樣只是引起一些社會治安問題,而是直接違法了。那么同居關系的種類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們國家的立法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現在的同居關系,法律是不調整的,也就是說,法律現在對同居關系是放任的態度,不保護也不制裁。這種同居關系不再像未婚同居那樣只是引起一些社會治安問題,而是直接違法了。關于同居關系的種類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未婚同居
未婚同居,有的學者也稱之為“不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①。這種同居一般是以感情為基礎的,它又涉及到兩種情況:第一是同居的男女雙方在同居之前都沒有過婚姻,他們的同居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在校大學生的戀愛同居,在很多農村中的那種“只辦喜酒不辦證”的“事實婚姻”同居,試婚等。第二種情況是男女一方或雙方在同居以前有過婚姻,但在同居之時其婚姻關系已經合法解除。他們的同居也不涉及到他人的婚姻。這種情況最多存在老年朋友之中的“夕*紅同居”,還有倡導“輕松”和“無礙”的自由生活的工薪階層也大有人在。對未婚同居的立法態度,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過去是嚴厲的禁止,古時的婚姻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年輕男女私定終身,私奔的下場一般是十分凄慘的,到頭來不是“抱柱而死”就是“各奔東西”。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對同居關系的調整有了新的規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我們對同居關系,只要符合我上面講的同居關系的特點的,就認定為是“事實婚姻”,和合法婚姻有相當的效力;如果同居涉及到他人婚姻的,就認定為。1994年2月1日之后,我們國家的立法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現在的同居關系,法律是不調整的,也就是說,法律現在對同居關系是放任的態度,不保護也不制裁。這也給司法實踐帶來了許多麻煩。有些未婚同居者,特別是那些沒有固定居所的同居者,常常被少數的治安執法人員以“擾亂治安”等名義“棒打鴛鴦”,甚至罰款,治安拘留等事件也是偶有發生。
二、婚外同居
婚外同居通常也被稱為“姘居”,是指同居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同居當時已有合法的婚姻存在且還沒有解除。這種同居它影響到了他人的婚姻,所以,婚外同居又稱為“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這種同居現象主要表現在“金屋藏嬌”、“養情婦”、“養小秘”、“包二爺”、“包二奶”等。在現實實踐中,有婚姻一方的多為男性,而同居的另一方女性多為年輕的女子,他們之間的年齡差別一般是很大的,10到40歲不等。他們之間的同居,為了愛情的很少,更多的則是建立在金錢和性欲上的。這種同居關系不再像未婚同居那樣只是引起一些社會治安問題,而是直接違法了。我國《婚姻法》第4條就規定“夫妻間有忠實的義務”,第3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同居關系的社會危害性主要在于:(1)它影響了他人的合法婚姻。我們的婚姻家庭對社會的穩定性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這種同居關系一旦建立,對我們的婚姻家庭是一個致命的沖擊,很大程度上會導致一個婚姻甚至是家庭的解體。我國的《婚姻法》第32條就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作為了離婚的法定事由,這又導致了我們國家離婚率的上升等社會問題。(2)道德不允,這種“包二爺”、“包二奶”的同居關系,在金錢和性欲上,滋生出了一大批以青春的揮霍去換取眼前的物質享受的青年男女,這給我們的社會也帶來了很大的壓力。
三、法定同居
以上介紹了兩種同居關系,其實還有一種同居關系,雖不是以同居當事人是否已婚來劃分的,但也是不容我們忽視的一種同居關系,那就是由無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所引起的同居關系。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從法條里我們就可以直接看出,我們的立法者是把這種關系定性為同居關系的。這種同居可能并不是出于當事人的本意,也許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都有締結婚姻的意愿,但由于違反了相關法律,導致了婚姻無效或可以撤消才形成了同居。我把這種同居叫“法定同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