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的種類有哪些

導讀: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我國現行婚姻法對非法同居及其財產的處理沒有明確規定,法律在這一領域還是空白。這一問題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那么非法同居的種類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我國現行婚姻法對非法同居及其財產的處理沒有明確規定,法律在這一領域還是空白。這一問題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關于非法同居的種類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非法同居的種類有什么
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如此區分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定,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根據“他人”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以將上述兩種非法同居再作區分:
前者可以區分為: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
后者則可以區分為: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前者中的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可以歸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中。因此,上述兩種分類可以具體類型化為兩種: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與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
因此,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
二、非法同居的法律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男男、女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3.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4.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后一個婚姻關系。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6.人民法院在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案件時,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應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三、非法同居的財產怎么處理
大多數國家對非法同居持比較寬容的態度,只要同居者不違反公序良俗,不侵犯他人利益,法律一般不干涉,但同居者不具有夫妻身份,不享有夫妻的權利義務。我國現行婚姻法對非法同居及其財產的處理沒有明確規定,法律在這一領域還是空白。這一問題僅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這一規定過于籠統,比較模糊。
我覺得應該在婚姻法做出如下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權屬就應當按照民法關于財產所有權的一般規則來劃分,即根據財產的本來權屬或雙方的約定來處理,否則的話,等于在法律上支持了非婚同居關系的存在。同居期間的共同所得應與夫妻共同財產制相區別,這種共同所得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共同生活,這是形成共有關系的基礎;二是雙方共同勞動、經營或管理,這是產生共有關系的前提條件。只有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共同所得,否則只能視為個人所得。同居期間共同所得的財產,從理論上講,應屬于按份共有。對于個人所得的財產只能歸一方所有,解除同居關系時,對方無權要求分割。如果同居期間另一方為家庭及雙方父母盡了較多義務,但沒有經濟收入或收入很少,解除同居關系時,可以要求適當補償。對同居期間男女雙方就財產歸屬與分割所作的約定,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一般應予認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