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債離婚的案例分析

導讀:
夫妻離婚后,一方對另一方所負的債務一般不承擔連帶責任。此時,法院才發現吳大志已與妻子離婚,并將所有財產轉移到林淋的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表面上協議離婚,掩蓋逃債的非法目的,屬無效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也明確規定,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財產分割約定,其約定無效。也就是說,只要有證據證明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夫妻就應共同清償,并承擔連帶責任。那么賴債離婚的案例分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離婚后,一方對另一方所負的債務一般不承擔連帶責任。此時,法院才發現吳大志已與妻子離婚,并將所有財產轉移到林淋的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表面上協議離婚,掩蓋逃債的非法目的,屬無效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也明確規定,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財產分割約定,其約定無效。也就是說,只要有證據證明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夫妻就應共同清償,并承擔連帶責任。關于賴債離婚的案例分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離婚后,一方對另一方所負的債務一般不承擔連帶責任。隨著經濟活動的不斷增多,生活中為了逃避債務而離婚的現象越來越多,所謂的“假離婚真逃債”。那么,法律真的容忍這種明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做法嗎?法律對此有何規定呢?
案例介紹
2001年4月,吳大志、林淋夫妻兩人開辦了某電動自行車配件廠,為生產電動自行車的廠家提供車架等配件,由吳大志具體負責經營,林淋分管日常管理。剛開始的兩三年間,與電動自行車廠的供貨業務往來正常,后來由于該廠的配件質量不過關,加上市場競爭的關系,生產的配件大量積壓,至2005年年底已賒欠與該廠建立“上水道”業務關系的供貨商洪某、季某貨款共173000元。2006年4月,在多次因催討索要未成后,洪某和季某分別將電動自行車配件廠法人代表吳大志訴至人民法院。去年7月,因業務往來關系明確,法院分別判決吳大志全額給付季某、洪某貨款。
吳大志、林淋夫妻倆雖然知道欠款是真,法院判決也沒錯,但想到這幾年自己并沒有賺到多少錢,如果履行法院判決,自己幾乎傾家蕩產。為使法院生效的判決無法執行,兩人于2006年8月8日協議離婚,約定除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等生活日用品歸吳大志外,包括電動自行車配件廠等其余財產全部歸林淋所有,并于8月18日更換了該廠的法人代表,17萬多元的債務由吳大志償還。8月30日,法院向吳大志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履行法院判決。此時,法院才發現吳大志已與妻子離婚,并將所有財產轉移到林淋的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9月20日,季某、洪某一起向法院提出申請,認為吳大志和林淋用離婚方式逃避債務,要求追加林淋為被執行人。10月中旬,林淋得知法院將自己列為被執行人,也要讓其承擔債務后,馬上到工商部門將該電動自行車配件廠注銷,將該廠的機器、產品變賣。去年12月6日,法院下達了民事裁定書,認為吳大志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在今年1月份的一次執行中,吳大志和林淋都不肯提供可供法院執行的財產,被法院分別予以15日和7日的司法拘留。
3月上旬,吳大志和林淋分別收到了再次執行通知書,要求于3月底前提供可供執行的財產,否則將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以拒不執行生效的判決、裁定罪追究兩人的刑事責任。
析案明理之一:共同債務夫妻都有清償義務
人們常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卻想盡辦法來逃債,“假離婚真逃債”就是一種慣常使用的方法。大多表現為:夫妻雙方一般通過協議離婚,在分割共同財產時,一方把夫妻所有債務都負擔下來,而把共同財產全部分給另一方;當債權人或法院執行時要求夫妻償還債務,負債一方就以自己名下已無財產為由而不履行,有財產的一方則以離婚為由不負償還責任,兩人以此達到逃債的目的。待還債風波過去后,夫妻兩人又共同生活在一起。
然而,這種自以為聰明的做法,明顯違背了法律的有關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無效。表面上協議離婚,掩蓋逃債的非法目的,屬無效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2款也明確規定,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財產分割約定,其約定無效。
通俗地說,當知道需要共同承擔債務時,夫妻才進行的離婚,并由此進行的明顯屬于規避債務的財產分割無效。即使雙方感情確實破裂,也不能逃避夫妻之間的債務。《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也就是說,只要有證據證明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夫妻就應共同清償,并承擔連帶責任。
析案明理之二:主張債權有多種方式
盡管離婚離不掉債務,但在實際生活中,這種現象令債權人非常頭痛。那么,債權人如何有效及時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一是提起民事訴訟。只要債務確實是夫妻兩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債權人就可以將離婚后的夫妻雙方列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兩人的財產約定無效,由離婚后的夫妻雙方共同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是將占有財產的一方追加為被執行人。提起民事訴訟時,債權人一般只會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如果在執行中發現被執行人假離婚,雙方約定由被執行人承擔債務而將財產轉移給原配偶,債權人就可申請執行法院將原配偶追加為被執行人,直接執行原配偶占有的共同財產。
三是追究逃債人的刑事責任。在有關司法解釋中,將“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作為拒不執行的5種情形之一,債權人可以據此要求司法機關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本案中,債權人洪某、季某在民事訴訟中僅起訴了吳大志一人,在執行過程中,吳大志與其妻子林淋協議離婚,企圖通過離婚逃避債務,法院在查明事實證據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裁定后,如果債務人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下拒不執行,法院就可以按拒不執行生效的判決、裁定罪追究兩人的刑事責任,并且,債務人履行債務的義務還不會免除,人民法院仍將執行他們的財產,直至債務履行完畢。
最后結果
面對再次執行,吳大志和林淋專程到有關部門進行了法律咨詢,接訪人員詳細地從情、理、法三個方面為他們進行了分析,在得知自己確實屬于情虧、理虧又違法的情況下,主動要求和解,愿意履行法院的判決。
3月26日,在法院的支持下,債權人洪某、季某和債務人吳大志、林淋雙雙到場,吳大志和林淋按照法院的判決,向洪某、季某履行了債務。
(本文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