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公司申報債權債務后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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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公司申報債權債務后怎么辦
公司申報債權債務后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權人在接到債權申報通知后應該及時申報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四十六條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債務人確實存在不能清償債務的事實。如不存在這種事實債務人有支付能力或履行債務的能力仍未按期清償債務的屬于一般債務糾紛。
二、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形式條件
當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債務公司破產清算的應當向法院提供以下資料
1、債權發生事實及有關證據
2、債權性質與數額
3、債權有無財產擔保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供證據
4、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
5、破產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授權部門同意其申請破產的意見
6、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當法院收到債權人要求對債務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后會要求債務公司予以配合審查經審查后確實符合法律規定破產條件的予以受理。如果不符合條件的法院依法駁回債權人的破產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