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公司股權轉讓債權債務規定

導讀: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那么民法典公司股權轉讓債權債務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關于民法典公司股權轉讓債權債務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公司股權轉讓債權債務規定
民法典對公司股權轉讓債權債務沒有作出規定。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時如果公司股東沒有如實履行出資責任的股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界定及股東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七十一條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