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非法人組織如何清償債務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條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那么民法典中非法人組織如何清償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條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關于民法典中非法人組織如何清償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非法人組織如何清償債務
民法典中非法人組織有債務的由非營利法人的資產清償清償所有債務后有剩余財產的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于公益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條法人解散后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七十二條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后剩余財產的處理和法人終止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第九十五條非營利法人終止時剩余財產的處置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余財產。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于公益目的無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會公告。
二、非法人組織的特征
依照法定程序設立
非法人組織在實體上是法律允許設立的在程序上須履行法定的登記手續經有關機關核準登記并領有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登記證。這是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性要件。只有依法成立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這就使它既區別于由公司法人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又不同于依法不需辦理法人登記的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既區別于作為開辦單位的領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上級企業法人又不同于根據法人內部的規章成立的內部職能部門如組成法人的車間、班組或科室。
有一定的組織機構
即擁有符合規定的名稱、固定的從事生產經營等業務活動的場所以及相應的組織管理機構和負責人使之能夠以該組織的名義對外從事相應的民事活動。
有一定的財產或經費
雖然非法人組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也不應要求其有獨立的財產但由于它是經核準登記領有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登記證的組織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對外從事民事、經濟活動享受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因此它應該有與其經營活動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財產或經費作為其參與民事、經濟活動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物質基礎和財產保證。值得注意的是非法人組織的財產或經費與法人的財產和經費有嚴格的區別即它不是獨立的是其所屬法人或公民財產的組成部分歸該法人或公民所有非法人組織只能相對獨立地占有、使用或處分該財產或經費。
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由于非法人組織沒有獨立的財產或經費因而它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當其在對外進行經營業務活動而負債時如其自身所擁有的財產或經費能夠清償債務則由其自身償付如其自身所擁有的財產或經費不足以償付債務時則由其出資人或設立人對其所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予以清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