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其他組織可以是無民事行為人的監護人嗎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二條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那么民法典其他組織可以是無民事行為人的監護人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二條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關于民法典其他組織可以是無民事行為人的監護人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其他組織可以是無民事行為人的監護人嗎
民法典規定了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可以是無民事行為人的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二條【公職監護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二、被監護人長期遭受監護人虐待的能否申請更換監護人
被監護人長期遭受監護人虐待的,可以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更換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