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都有誰

導讀: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親屬可以成為監護人。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可以成為未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如果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民政部門或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也可以擔任監護人。那么民法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都有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親屬可以成為監護人。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可以成為未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如果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民政部門或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也可以擔任監護人。關于民法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都有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都有誰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可以成為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親屬可以成為監護人。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可以成為未成年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如果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民政部門或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二、什么情形下撤銷監護人資格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2、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