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哪些組織可以擔任監護人

導讀:
第三十二條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那么民法典中哪些組織可以擔任監護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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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哪些組織可以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可以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組織,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二條【公職監護人】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二、什么是子女監護權
1、監護權分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和對精神病人的監護權
所謂監護權,是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是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權益實施管理和保護的法律資格。
2、監護權既是一種權力,也是一種義務
監護權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責任。作為權利,監護人有權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其他任何人都無權剝奪和干涉;作為責任,監護人應當盡心盡力地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不能損害被監護人的任何利益。
3、子女監護權就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按照法律規定,監護權可以分為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和對精神病人的監護權。在這里,我們所要解答的是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所謂子女監護權,就是父母對于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監護權。因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其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