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如何認定連帶責任人承擔了債務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那么民法典中如何認定連帶責任人承擔了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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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如何認定連帶責任人承擔了債務
民法典規定連帶責任人按保證合同的約定代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務消滅后可以認定連帶責任人承擔了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八條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范圍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擔保人所付的法律責任
(一)一般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保證責任
其所付的責任是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當保證為一般保證時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權人未就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強制執行或執行擔保物權未果前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償還的權利。連帶保證人沒有這種權利。
(三)撤消擔保人的責任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