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不足額抵押的到期債務如何處理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法定利息或約定利息均無不可只是約定利息不得超過法律允許的范圍。因而實行抵押權的費用只要是合理的就應由債務人負擔。在抵押關系上表現為這筆費用屬于抵押擔保的范圍。那么民法典中不足額抵押的到期債務如何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法定利息或約定利息均無不可只是約定利息不得超過法律允許的范圍。因而實行抵押權的費用只要是合理的就應由債務人負擔。在抵押關系上表現為這筆費用屬于抵押擔保的范圍。關于民法典中不足額抵押的到期債務如何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不足額抵押的到期債務如何處理
民法典規定抵押的財物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不足部門由債務人自己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四百一十三條抵押財產變價后的處理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二、抵押擔保的范圍
(1)主債權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因債的法律關系而產生的債權即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它既是抵押擔保存在的前提也是抵押擔保的核心如金錢債權勞務債權給付債權等。
(2)利息為由主債權所生的利息。法定利息或約定利息均無不可只是約定利息不得超過法律允許的范圍。利息及起息期、付息期在辦理抵押登記時最好登記清楚。利息系主債權的自然延伸應在抵押擔保的范圍之內。
(3)違約金系在法律有規定或合同有約定的情況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是主債權遭受損害時的轉化形態自然應在抵押擔保的范圍之內。
(4)損害賠償金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在法律未規定違約金和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或者雖規定或約定但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損害賠償金為主債權的轉化形態當然應屬于抵押擔保的范圍。
(5)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是指抵押權實行時的申請費用和變賣(包括拍賣)抵押物的費用。抵押權實行的根本原因在于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因而實行抵押權的費用只要是合理的就應由債務人負擔。在抵押關系上表現為這筆費用屬于抵押擔保的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