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雙方能否對抗外部債務

導讀: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那么離婚后雙方能否對抗外部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關于離婚后雙方能否對抗外部債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后雙方能否對抗外部債務
如果債務是屬于夫妻共同的債務夫妻雙方的約定不能對抗外部債務債權人有權要求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共同償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二、夫妻共同債務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