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債務人損失是否要賠償

導讀:
造成債務人損失是否要賠償案情簡介抵押權人自行處分抵押物2008年3月1日王某向張某借款36000元約定一個月內即3月31日前還清王某用其經營的一磚場機械設備作抵押。王某認為張某在未事先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擅自雇人拉走磚場內價值73000元的生產設備致使磚場生產中斷按工商部門核定的月營業額15600元及30的利潤計算至開庭時共10個月造成經濟損失46800元張某應當賠償上述財產損失和經濟損失。法院判決造成債務人損失是否要賠償張某在王某未依約定期限還款后自己處分王某所有的抵押物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承擔民事責任。那么造成債務人損失是否要賠償。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造成債務人損失是否要賠償案情簡介抵押權人自行處分抵押物2008年3月1日王某向張某借款36000元約定一個月內即3月31日前還清王某用其經營的一磚場機械設備作抵押。王某認為張某在未事先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擅自雇人拉走磚場內價值73000元的生產設備致使磚場生產中斷按工商部門核定的月營業額15600元及30的利潤計算至開庭時共10個月造成經濟損失46800元張某應當賠償上述財產損失和經濟損失。法院判決造成債務人損失是否要賠償張某在王某未依約定期限還款后自己處分王某所有的抵押物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承擔民事責任。關于造成債務人損失是否要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造成債務人損失是否要賠償
案情簡介抵押權人自行處分抵押物
2008年3月1日王某向張某借款36000元約定一個月內即3月31日前還清王某用其經營的一磚場機械設備作抵押。雙方同時還約定還款期到期后若王某不還清借款抵押物歸張某由張自行處理。還款期屆至后王某沒有償還借款2008年4月9日張某即組織人到王某經營的磚場拉走場內的機械設備后來又轉賣給他人雙方為此發生紛爭。
王某認為張某在未事先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擅自雇人拉走磚場內價值73000元的生產設備致使磚場生產中斷按工商部門核定的月營業額15600元及30的利潤計算至開庭時共10個月造成經濟損失46800元張某應當賠償上述財產損失和經濟損失。
張某辯稱其是依照雙方的約定處置抵押物的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應由其承擔且拉走的設備已經使用舊了價值沒有楊所說的那么多。
法院判決造成債務人損失是否要賠償
張某在王某未依約定期限還款后自己處分王某所有的抵押物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應承擔民事責任。因抵押物已實際使用了一定的期限有陳舊磨損等實際情況且張某已將抵押物出賣給他人而買受人又是善意取得將抵押物返還王某已不太可能綜合考慮由張某折價賠償王某的財產損失40000元。因張某拉走王某的機械設備導致王某生產中斷遭受經濟損失。根據王某提供的工商部門出具的收費憑據可以認定該磚場月營業額為13000元而不是其主張的15600元。王某主張按月營業額的30利潤作為賠償標準數額過高法院酌定按月營業額的20的利潤作為賠償標準。自2008年4月9日起計至庭審時止以10個月計算26000元。綜上減出王某尚欠張某借款36000元張某應實際賠償王某的財產和經濟損失為30000元。
律師說法賠償債務人損失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債務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訂立抵押合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也規定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因此本案王某與張某出約定“如到期不還借款抵押物歸張某由張自行處理”這一內容違反了擔保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不產生法律效力。所以張某即使是按照合同約定自行處分抵押物致王某蒙受損失也需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