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車主與駕駛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導讀: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掛靠機動車侵權責任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那么民法典中車主與駕駛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掛靠機動車侵權責任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關于民法典中車主與駕駛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車主與駕駛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駕駛人和車主不是同一人而車主對交通事故發生存在過錯的對事故要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的侵權責任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條掛靠機動車侵權責任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條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侵權責任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本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