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不是駕駛人是否需要擔責

導讀:
車主不是實際駕駛人是否需要擔責(一)車主與駕駛員為雇傭關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權利人既起訴發包人、出租人又起訴承包人、租賃人的判決發包人、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對發包人、出租人請求根據合同關系判由承包人、租賃人承擔責任的告知另案處理。如賠償權利人主張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首先應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管理人對借用人賠償不足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那么車主不是駕駛人是否需要擔責。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主不是實際駕駛人是否需要擔責(一)車主與駕駛員為雇傭關系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權利人既起訴發包人、出租人又起訴承包人、租賃人的判決發包人、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對發包人、出租人請求根據合同關系判由承包人、租賃人承擔責任的告知另案處理。如賠償權利人主張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首先應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管理人對借用人賠償不足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關于車主不是駕駛人是否需要擔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車主不是實際駕駛人是否需要擔責
(一)車主與駕駛員為雇傭關系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二)駕駛員為職務行為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車主出租、分包車輛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發包、出租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選擇承包人、租賃人或者發包人、出租人為被告選擇后二者為被告的對發包人、出租人請求以其與承包人、租賃人之間的合同關系確定承包人、租賃人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賠償權利人既起訴發包人、出租人又起訴承包人、租賃人的判決發包人、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對發包人、出租人請求根據合同關系判由承包人、租賃人承擔責任的告知另案處理。
(四)機動車掛靠登記車主
掛靠車輛因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對于掛靠人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掛靠人予以墊付被掛靠人承擔墊付后可以另案向掛靠人追償掛靠人與被掛靠人請求區分內部責任的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如賠償權利人主張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車主出借機動車
道路交通事故是因機動車運行所致故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的歸屬是確定責任主體的一般標準。車輛管理人(包括所有人)與借用人均是車輛運行的支配者。借用人是直接的支配者車輛管理人是間接的支配者。借用人直接從車輛運行中受益車輛管理人通過出借車輛獲得經濟上或者其他如人情利益故二者均對車輛運行所產生的風險負有防范義務均應對車輛運行所帶來的現實損害承接賠償責任。首先應由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管理人對借用人賠償不足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定性問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是證據且與物證、書證、勘驗筆錄等不同是一種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根據一定的專業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方法通過分析與論證來確定當事人是否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的公文書證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也不能直接設立、變更和消滅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其性質屬于證據類型中的書證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
交通事故認定書本身并非行政決定而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
自2004年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將原“事故責任認定書”表述修改為“事故認定書”之后處理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定性為民事證據這一理念已逐漸被業內普遍認同作為交警對交通事故的處理意見書其依據的法律規定及原則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不同其責任認定不能等同于民事賠償中的責任分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或就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的以及人民法院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傷殘評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主要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在分析判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時與民事審判中分析判斷侵權案件適用全部民事法規進行分析有所區別而且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歸責原則與民事訴訟中侵權案件的歸責原則不完全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