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向綠燈引發事故再論責任應當如何承擔

導讀:
一起因交通信號燈故障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件。當地交管部門認定該事故屬交通意外雙方無過錯行為因此均無責任。后死者家屬以信號燈管理部門未盡維護和管理職責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顯然兩位駕駛員在雙向綠燈的路口對同時駛入路口可能發生事故應有所預見但主觀上因存有輕信能夠避免的僥幸心理而沒有履行“確保安全謹慎駕駛”的注意義務對造成的事故后果應存有過錯負有一定責任。最后從判決的社會效果分析信號燈長時間處于雙向綠燈狀態表明信號燈管理部門未及時履行維護與管理義務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更大程度的過錯且此種管理瑕疵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那么雙向綠燈引發事故再論責任應當如何承擔。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起因交通信號燈故障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件。當地交管部門認定該事故屬交通意外雙方無過錯行為因此均無責任。后死者家屬以信號燈管理部門未盡維護和管理職責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顯然兩位駕駛員在雙向綠燈的路口對同時駛入路口可能發生事故應有所預見但主觀上因存有輕信能夠避免的僥幸心理而沒有履行“確保安全謹慎駕駛”的注意義務對造成的事故后果應存有過錯負有一定責任。最后從判決的社會效果分析信號燈長時間處于雙向綠燈狀態表明信號燈管理部門未及時履行維護與管理義務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更大程度的過錯且此種管理瑕疵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關于雙向綠燈引發事故再論責任應當如何承擔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起因交通信號燈故障引起的交通事故案件。案發時交叉路口信號燈雙向均為綠燈導致一輛東西向快速行駛的小貨車與南北向行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一死四傷。當地交管部門認定該事故屬交通意外雙方無過錯行為因此均無責任。
后死者家屬以信號燈管理部門未盡維護和管理職責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該案經過兩審法院最終判決信號燈管理部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可見判決結果是基于主審法官對信號燈管理部門疏于管理及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認定作出的筆者認為由此可引發兩個問題值得探討其一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所確定責任是否當然采信其二兩位駕駛員在事故中是否存在主觀過錯。
其一交管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該確認書屬于“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而“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證明力應由法官依據證據采信規則視具體案件事實和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質證、辯論的情況最終作出采信、不采信或部分采信的選擇。因此交通事故認定書此時與其他證據式樣無異當然不具有特殊性法院仍可重新認定涉案各方的過錯及責任。
其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已規定了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揮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時應當減速慢行的基本規則。至于信號燈為綠燈時司機是否仍負有減速慢行的注意義務該法及其實施條例并無明確規定。但基于生活中交叉路口易發生交通事故的基本認知及駕駛技能的基本要求及安全法安全第一的立法精神應當可以推定駕駛員在通過設有信號燈的路口時同樣應負有謹慎駕駛、確保安全的一般注意義務。
如此認定亦與道路交通安全立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的宗旨相符。
顯然兩位駕駛員在雙向綠燈的路口對同時駛入路口可能發生事故應有所預見但主觀上因存有輕信能夠避免的僥幸心理而沒有履行“確保安全謹慎駕駛”的注意義務對造成的事故后果應存有過錯負有一定責任。
最后從判決的社會效果分析信號燈長時間處于雙向綠燈狀態表明信號燈管理部門未及時履行維護與管理義務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更大程度的過錯且此種管理瑕疵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但將與本案相同或類似的交通事故均完全判定由交通設施的管理者承擔全部責任而駕駛員不承擔任何責任則有可能起到對部分駕駛員在特定路段、特定情況下疏于警惕、疏于防范對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放任懈怠的縱容作用。
因此在當前由于駕駛員主觀原因造成事故頻發、道路擁堵等不容樂觀的交通狀況之下法院裁判文書對廣大駕駛人員“確保安全謹慎駕駛”的引導、警示和宣傳更具有特殊的意義。本案可在敘文當中進行分析確認以起到警示作用從而最終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