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路乞討引發交通事故由誰承擔責任

導讀:
被告人孫某上路攔車要錢,兩次引起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傷的嚴重后果,檢察院以涉嫌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第二次交通事故以被告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三被告人孫虎的行為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從主觀方面來看本案被告人為了乞討采取強行攔車的方法違反交通法規是故意的但對交通事故后果則僅存在過失。那么攔路乞討引發交通事故由誰承擔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告人孫某上路攔車要錢,兩次引起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傷的嚴重后果,檢察院以涉嫌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第二次交通事故以被告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三被告人孫虎的行為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首先從主觀方面來看本案被告人為了乞討采取強行攔車的方法違反交通法規是故意的但對交通事故后果則僅存在過失。關于攔路乞討引發交通事故由誰承擔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被告人孫某上路攔車要錢,兩次引起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傷的嚴重后果,檢察院以涉嫌犯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第二次交通事故以被告人構成交通肇事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
對此筆者有不同的看法
一法院認定被告人孫虎構成交通肇事罪不妥理由如下
1被告人孫虎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體資格不宜定為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一般主體包括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其中交通運輸人員具體包括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非交通運輸人員如非司機違章開車等。上述人員都屬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或者承擔保證交通運輸安全責任的人員具有一定的職業性這應是法律規定的該罪主體范圍的應有之義。
本案中被告人孫虎為乞討上路強行攔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63條規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強行攔車或者實施妨礙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不管孫虎攔車是乞討還是乘車都應屬于行人一類。對于行人是否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理論界尚存在爭議。
筆者認為行人不具有從事交通運輸業或者保證交通運輸安全的職業職責相對于機動車一方其屬于弱勢一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采納曾經提出的所謂“撞了白撞”這一說法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規定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該法體現了對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及以人為本的精神。在民事賠償方面尚且如此故在刑事謙抑原則下的刑事責任則應有更大的寬宥性即對行人是否應承擔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應更慎重。另外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有將主體擴及乘車人的范圍但其對擴大的主體進行了限定且僅以共犯論處。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在現行法律司法解釋未作明確的規定下對交通肇事罪主體不應作擴大解釋為此行人不宜作為交通肇事罪的主體。
2本案中被告人孫虎同樣的強行攔車同樣造成交通事故傷亡但因第一次事故中加入了第三輛車駕駛員的過失的共同作用從而認定孫不構成犯罪對第二次事故則以孫制造了險情造成駕駛員措手不及釀成交通事故而認定其構成交通肇事罪。結果的發生有時是一因、有時是多因的共同作用本案第一次事故是因孫的強行攔車與駕駛員的過錯共同作用引發的都屬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由于存在其他原因的共同作用從而認定孫不構成犯罪而對第二次事故卻認定構成交通肇事罪這就造成法律適用上的不一致。
二檢察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也與本案被告人的主觀要件不相符合。
本案被告人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是存在故意但對交通事故后果卻是過失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于故意犯罪其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應是明知而希望或放任這種后果的發生故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構成犯罪。
三被告人孫虎的行為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首先從主觀方面來看本案被告人為了乞討采取強行攔車的方法違反交通法規是故意的但對交通事故后果則僅存在過失。其次在客觀方面本案的關鍵是被告人上路攔車行為是否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險性相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由于“其他危險方法”在未引起嚴重后果之前往往難以明確顯示其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質所以在司法實踐中一般當用其他危險方法造成嚴重后果時才追究刑事責任。本案在客觀方面(1)被告人上路攔車引起兩次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3人受傷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危險性應與決水、失火、爆炸、投毒相當被告人實施了這種危險方法(2)已經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數人重傷,死亡如果未造成危害結果或危害結果不嚴重,均不購成本罪.(3)嚴重后果是因被告人強行攔車的危險行為所造成的。
綜上所述被告人孫虎對兩次交通事故后果均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